近日,長沙市天心區城管執法大隊坡子街中隊對沿街店鋪所負責的區域進行檢查,并首次對門店前的流動攤販和未履行“門前 三包”責任制的門店進行雙處罰。(8月24日華聲在線)
長沙天心區城管依據“門前三包”要求,對門店前的流動商販和未履行“門前 三包”責任制的門店實施雙處罰,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有提出質疑的,也有給予點贊的。筆者認為,“攤販店主雙處罰”這一城管新規,既體現了城管創新的一面,也暴露出一些值得破解的問題。
“攤販店主雙處罰”無疑是城管群眾工作法的創新。一方面對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服務城市的良好環境和正常秩序,一方面對城市管理僅僅依靠了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群眾。這一創新的做法,正所謂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依靠店主對門前商販的管理,其實質是想依靠群眾對城市的自我管理。
當然,“攤販店主雙處罰”這一創新做法,從一定程度上說可以緩釋城管執法尷尬,對街面秩序的管理也能起到促進作用,但其做法的本身也存在一些疑問。
這一做法恰恰暴露出權責利的不對等。眾所周知,店門前區域屬于公共場所,這一公共屬性就決定了管理的權屬,對公共區域的管理不應是門店的職責所在,更何況這只是一種義務行為。作為門店本身對店前公共區域也沒有使用權。在權責利不對等,門店更無執法權的情形下,豈不落下向社會轉嫁城管執法矛盾的口實。筆者認為,如果真是如此,恐怕最終的結果不僅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沒有得到化解,反而還徒增店主與商販之間,店主與城管之間的矛盾,真是得不償失。
作為門店依法納稅是其分內之責,而政府部門在收取了商家的稅款之后,就應該為商家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而政府收稅后仍將公共區域的管理交由門店負責,顯然是一種懶政行為,把本是城管的職責推卸給商家,從法的角度說是對商家的侵權。
雖然,“攤販店主雙處罰”的依據是“門前三包”制度,但就其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卻難找到一部法律來證明,在“門前三包”這一下位法之上沒有上位法的支撐。因此,這一看似很有前景的做法卻受到質疑。
筆者認為,既然城管嘗試走依靠群眾管理的群眾工作法,要求商家參與城市管理,那何不通過社會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這樣或許來得更徹底一些,達到真正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