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了這個案例我很受啟發,在農村土地制度徹底改革之前,土地信托確是一種農村金融體制的創新,而恰恰農村金融體制創新在現實中也有非常高的需求。土地信托和我們曾經做過的工作有些類似,正大在建設峪口鎮畜禽養殖基地時,也需要土地、需要同農民打交道,政府在這一過程中起了主導作用,將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社和金融機構拉在了一起。雖然如此,卻無法解決融資問題,怎么辦?于是正大公司和平谷的國有公司——谷大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個平臺公司,這一平臺公司就起到了類似信托機構的作用,由這個平臺公司再去與銀行融資。當時華北還沒有土地信托機制,平臺公司是我們為融資而絞盡腦汁想出的一個解決辦法。由于當時的土地經營權無法抵押,所以我們又與農業合作社簽訂了一個20年的不可撤銷產權協議,從而拿到了銀行貸款。
如果說水漳村項目在華北已經得到了認可,在華北地區真正走得通,那么以后我們在華北做項目就可以直接找信托機構。土地股份合作社將土地流轉出來后,使農民獲得了保障,信托機構又對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做了保障,這與剛剛我談到的平臺公司具有相同的功能,但顯然信托機構更中立,這是實實在在的農村金融體制創新。我認為,農村金融創新需要規范,這要解決幾個問題:一是股份合作社由誰給登記的問題。二是信托機構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登記,這一點通過《信托法》是完全可以保證的。因此,土地信托是符合十八大以后土地流轉的改革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