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一些農業發達國家,似乎并沒有在農業領域出現過土地信托的做法,并不是說人家沒有我們就不可以有,我考慮的是我們為什么要這樣做。如果說因為農戶的力量小,和大公司談判怕農民會吃虧,我注意到,水漳村案例中小戶農民先期已經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而農民組織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時候就是要商量價格問題,這就已經發生了散戶與大的有組織的單位的談判問題,這是其一。其二,農業的周期比較長,如果信托機構起到了組織的作用,那么在第一、二年組織成功且秩序穩定后,信托機構就不用再做什么操作了,但水漳村的案例中,信托機構還是要在專業合作社每年的盈利中拿走10%的管理服務費,這種交易實質上就是規模經濟。規模經濟要算總帳,此前內容說明農業最終的產出有10%在信托環節被分配掉了。
此外,我還注意到一個細節,這些土地本就是村民的土地,專業合作社經營的土地是從信托機構接轉來的,而專業合作社的社員又都是村里人。也就是說,村民的土地經過股份合作社、經過信托機構繞到了專業合作社,并由部分村民耕種,相當于經過信托在村民中間繞了一大圈。同時,案例中也講到,小農戶搞專業合作其實無太大意義,效率很低,必須是大農戶。那么如果若干個大農戶自己組成專業合作社,是不是也可以通過信托機構或直接與散戶進行談判?如果大農戶可以直接與散戶談判,那就意味著土地信托這個架構還是沒有擺脫散戶通過談判集中土地這樣一個過程。如果說農民確實自愿以土地信托的形式來進行操作,那么在規模經濟中按照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則,我們的農民其實可以直接參與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