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母外出旅游,結果房子被拆了。”12月2日上午,四川德陽市城北文昌社區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地旁的一片廢墟上,德陽市民徐勇夫婦很是氣惱,他們介紹說,開發商趁著岳母何顯秀外出旅游的時候,把岳母家一樓一底的房子給拆了。而此時,尚不知情的何顯秀仍在貴州旅游。對此,樓盤開發商拆遷負責人李強稱,這是他們的失誤,何顯秀鄰居的房子半個月前就談好了拆遷,兩個房子看上去連在一起,工人以為是一家就一起拆了,是他們“拆錯了”。開發商表示將和被拆房屋的家人協商賠償事宜。(12月3日《華西都市報》)
近年來,媒體多有“拆錯了”事件的報道:2011年4月,江蘇省句容市吳女士父親的房屋在沒有簽訂任何補償協議、也未經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當地鎮政府強行拆毀,吳女士當即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經調查后認為是“拆錯了”,不屬刑事案件;2012年9月,廣東佛山在短期時間內先后發生5起“誤拆”事件,其原因都是“施工隊在施工當中未核實清楚信息”所造成,也是“拆錯了”;2013年5月,南京市江寧區方山郵政支局三層的辦公小樓在凌晨4點多被拆,致使2000多封郵件被埋,而拆遷辦負責人也稱此事屬于拆遷隊“拆錯了”;今年的11月2日,深圳市福安居建材市場內的4000多平方米的商鋪,在凌晨4時許被數輛挖掘機拆了個粉碎,給租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而業主方面則稱,拆除系“拆錯了”……
縱觀這些“拆錯了”的事件,都是在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還沒有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房子被“拆錯了”,而“拆錯了”之后只能按照“拆錯了”的程序商議。但由于房子已經拆掉,被“拆錯了”的人無論如何去爭取賠償標準,總是那么被動,最后即使不滿也只能同意。這種驚人的一致性,不得不使人產生質疑:“拆錯了”真的是“拆錯了”嗎?真的不是“強拆”的借口嗎?真的不是“強拆”脫責的擋箭牌嗎?
拆遷原本是一個中性詞,是一種根據城鎮規劃發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補償的法律行為。通過拆遷改造,我們的城市可以更加美好,群眾的生活也可以更加舒心,應該說是與群眾生存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工程,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由于個別部門的負責人追求“形象”與“進度”,工作方法“簡單”并“粗暴”,舍不得花精力與心思與群眾溝通,更不愿花氣力解決群眾困難,認為自己就是“老大”,于是負責拆遷施工的人員在其“默許”或“授意”下,置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于不顧,或“偷拆”、或“強拆”,甚至于夜里將正在建筑內睡覺的群眾“拉到野外”,等群眾回來時,建筑已成為“一片瓦礫”。當被拆遷者討要“說法”時,一句“拆錯了”便推脫了責任,給人一種“潑皮無賴”之感。
其實,大多數人都知道,強拆需要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過程,必須且只能由法院來執行。然而要真的走到“強拆”這一步,必須經歷若干個程序,絕不是某一個領導說了算。因此可以說,“拆錯了”現象屢屢發生,負責施工的拆遷公司自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也折射出有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亂作為和司法機關的不作為。
所以,在朗朗乾坤的法治社會,要杜絕“拆錯了”現象的發生,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重新定位自己的職能,在城市改造中嚴格執行《拆遷法》,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拆錯了”的行為要通過司法部門予以徹底調查,使“拆錯了”不再成為“強拆”的“擋箭牌”。司法部門要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對不顧群眾利益“拆錯了”的違法行為絕不姑息,依法予以嚴懲。特別是一些負責具體拆遷工作的領導干部,與其把精力和心思花在想方設法解釋“拆錯了”上,還不如實打實地真抓實干,破解問題、化解矛盾,這樣我們的拆遷工作就不會“拆”散民心,反而會贏得民心,群眾也就會同意并支持政府的拆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