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公司要上市,按規定需要開無犯罪記錄證明,而員工到派出所卻遭遇證明難開的問題。9月25日,記者采訪鄭州警方得知,原來今年8月,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就包括“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公司要上市,員工卻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李先生的公司位于鄭州東開發區,由于公司要上市,按照《證券法》第131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等。因此,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高層管理人員等十幾個人都需要到戶籍所在地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為開證明,公司專門給員工放了假。但到現在還有五六個人沒有開出來,有兩個老家在安陽和駐馬店的員工專程回老家,跑了幾天也沒開出來。原因是今年8月底,公安部公布了18種不在公安機關辦理范圍內的證明,其中就包括“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開一個證明,還要再辦好幾個證明
據李先生介紹,按公安部的說明:違法犯罪記錄由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為此,公司又專門派人拿著單位的介紹信,到鄭州東開發區一派出所去開相關證明,但也遭到拒絕。戶籍民警稱,單位介紹信沒法證明員工身份,如果要開的話,除介紹信外,還要拿戶口本、身份證、委托書、企業證明、員工身份證明、物業公司證明等。“沒想到開一個證明,還要再去辦好幾個證明。”李先生無奈地說。
記者致電了鄭州市的部分派出所戶籍室進行詢問,其中,有的工作人員表示不再為個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有的表示可以委托公證處開具。金水區戶籍民警李軍告訴記者:“現在的問題是,開與不開的界限很模糊。有關部門的規定很多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增加了公安機關的工作量。”
基層辦事人員應出臺一個辦事流程
對此,河南省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認為:今年以來,“我媽是我媽”之類的奇葩證明曾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公安部列舉出不應該由公安機關開具的18項證明,既是明晰政府部門權力清單,也能顯示出從“管理”到“服務”的觀念轉變。但此舉也引來了一些誤讀,最明顯的是將“不應該”理解為“取消”。公安部說不針對個人開具證明,是為了方便群眾。基層辦事人員在執行時,應該出臺一個開具證明的辦事流程。這樣,群眾辦事才能真正方便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