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新聞辦25日舉行的政策吹風會上,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就進一步推進城市停車場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有關政策進行解讀,對于北京市試點“有車位才能買車”,連維良表示,應允許地方試點探索。(9月25 日中國廣播網)
隨著國家的發展,民眾生活條件的提高,家家都擁有一輛或者幾輛車是必然趨勢,國家應該鼓勵居民購車,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然而,近年來,有些人坐不住了,要么說車輛太多不利于環保,要么提出讓車輛限行,要么實行“限購令”,要么放開停車收費,現在又提出“有車位才能買車”的餿主意?!坝熊囄徊拍苜徿嚒钡扔谧屖忻癖仨毾扔蟹孔硬拍芙Y婚,買米必須先買鍋一樣,說到底,就是想讓民眾買不起車,買了車也沒有好日子過。從這一點上來說,“有車位才能購車”就是另一種“限購令”。
購車是公民的自由,是市場行為,政府不應為購車者設前置條件。即便是從公共利益、從城市發展品質的視角審視,確保新增車輛與新增車位在總量上匹配,那是政府的事,不能把包袱簡單地拋給民眾。市民購買機動車是一種需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物質和精神需要,包括對停車場以及車位的需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拿出更多的地方建停車場,讓每個人家都有停車位。想出“有車位才能買車”這餿主意的人,肯定不知道民眾對車的期盼,也不知道民眾沒有車的痛苦。因為這些人用的是公車,停的是公家的車位,不需要他們自己出錢,即使普通百姓一輛車也沒有,也不影響他們出行,他們照樣有車坐,反而顯得他們更加高貴。所以,應該減少公車,把更多的停車位讓給百姓。
“有車位才能買車”,這樣也許對機動車數量的增加起到抑制作用,確實能像“限購令”那樣方便車輛管理,緩解停車位緊張,最大化減少新車上路等等。但是,這一做法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公民購買汽車等商品有明確限制。如果一味設限,未免有違法之嫌。再說,動輒幾萬、幾十萬元的一個停車位,普通老百姓怎么買得起?無異于把普通工薪階層限制在汽車社會之外,有違公平正義。另外,也有可能讓一些人有機可乘,通過開設虛假車位證明和發票等獲利,助推了一些違法行為的產生。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政府的公共政策要于法有據,要注重公平,把車位變成為稀缺的資源,是“限購令”的變種,客觀上會造成分配不均。因此,正如一些專家所說的那樣,在實行“有位購車”之前,不僅要看居住區停車位數量是否合理,更要看政府可提供的公共停車位數量是否合理。也就是說,不但要發展商業性質的停車位,還要發展免費停車位和廉價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