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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于2014年的網絡詞匯“任性”恐怕要繼續任性地火下去了。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做《政府工作報告》時說道:“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讓“任性”這一詞匯再次引爆全中國,同時人們也能感知到,“有權不可任性”這句話背后暗藏深意。怎樣才能確保即使有權也不“任性”?《城市化》雜志特邀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發表評論。
胡星斗:保障即使有權也不“任性”,一方面要靠自己的道德自覺,更重要的還是來自于多方面的監督。在許多西方國家,這個監督是全方位的,例如來自于宗教的監督。上帝雖然是虛幻的存在,但也能起到監督的作用,因為如果你相信上帝,那么就會暗室無虧,這既是一種源于內心的監督,也是一種來自于外在的、上天的監督。另外就是來自于法律的監督、制度的制約、民主的監督、媒體的監督和反對黨的監督。在西方許多國家這種監督是全方位的,因此,就使得這些國家的官員覺得自己是弱勢群體。
在中國,這種監督有其特殊性,更有其普遍性,我們不能只強調特殊性而不講普遍性。普遍性是指中國也需要政府及權利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例如公檢法之間應是相互監督的關系,而不應是相互迎合、合作的關系,如果過多地強調一致,就會變成“聯合辦案”,使公檢法之間應有的制約關系都消失殆盡,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除了權力機構間的相互監督外,我國也有來自于民眾、民主、媒體的監督。在來自于上天的監督和來自于反對黨的監督上,我們國家相對較弱,這是由我們特殊的國情決定的,但中國有很多民主黨派,他們也起到了提意見的作用。監督的形式應是多種多樣的,譬如在西方國家,以民主監督為例,游行示威、罷工都可以算作是民主監督的表現方式,雖然我國的國情使得游行示威、罷工等沒有合法的地位,但中國的民主監督也有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據我了解,很多政府官員是非常害怕老百姓向中紀委告他的狀,或求助于監察部門的,盡管這種民主監督有些不規范,但這的確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民主監督不一定是以選票的形式出現,我也不主張中國完全用選票來約束官員,這是不現實的,但類似于舉報、投訴、上訪等民主監督形式,的確使得一部分官員不敢太“任性”。
我曾經提到過,如果要讓權力不“任性”,只有讓《憲法》35條的公民權利“任性”,可以任意批評與監督公權力。公民權利一方面是保證基本人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約束官權的需要。《憲法》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包括方方面面的條款,作為其中的一個條款,我認為目前《憲法》35條有所實現,但又沒有充分、完全地實現,這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我國始終強調依憲執政,但并不等于《憲法》35條和其他的條款已經完全實現了,確實有些條款實現得比較多,有些條款實現得則比較少,甚至也有許多違背《憲法》的事情存在。非常簡單的例子,《憲法》中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只包括省、市、縣等級別,但在現實中還有一些諸如副廳級機構、副省級城市的存在,這些級別其實就是和《憲法》相悖的;另外如黑龍江農墾,就擁有自己的公檢法機構,這恐怕也是和《憲法》相悖的。《憲法》規定公檢法機關是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的,向各級人大負責,而不應是一個企業,一個機構就可以擁有的部門。因此,中國確有違背《憲法》的事情存在,但實現《憲法》條款,實現《憲法》35條,實現公民任意批評與監督公權力,這是一個目標,需要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