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處理的滲瀝液,是遠超國家排放標準的,所以此案已經涉嫌“環境污染罪”。
多輛掛外地牌照的“假灑水車”將六里屯垃圾填埋場的“滲瀝液”,偷偷排進市政管道里的事,讓社會震驚;但最讓人震驚的是,六里屯垃圾場每日外運500噸滲瀝液,垃圾場說滲瀝液都被方中公司拖到高碑店污水處理廠了,但高碑店污水廠表示,2012年以來只接收過兩車“六里屯滲瀝液”,也就是說,通過市政管道排走的滲瀝液,可能是個天量。
滲瀝液俗稱“垃圾湯”,是生活垃圾在分解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有毒有害液體,其中含有致癌物,有嚴格的處理程序。用“假灑水車”將滲瀝液偷排到市政管道里,屬于“非法排放”。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嚴重危害環境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就可以構成“環境污染罪”。
所以此案已經涉嫌“環境污染罪”,恐怕不能僅扣車、行政處罰司機了事,而是應該由環保、公安機關同時啟動行政、刑事調查。
人們不免疑問:這個方中公司到底是什么來頭,何以能獲得滲瀝液處理的合同?六里屯垃圾場為何沒對滲瀝液去向進行追蹤,難道滲瀝液運出去就與垃圾場無關了?運滲瀝液的車出垃圾場后一小時即空車返回,明顯沒有拉到高碑店,垃圾場為何對此不聞不問?“冤有頭,債有主”,這么一個關系到市民生命健康的事,這么一樁涉嫌犯罪的事,不能這么不了了之了。事實上,2013年洛陽曾發生一起類似的偷排,60噸工業廢水倒入市政污水井,事后,相關企業的負責人和污水運輸者,均以“污染環境罪”被判刑。
此案再次暴露了當前環保執法中,部門協作、行政刑事銜接出現的嚴重問題。有出租車司機之前反映過偷排的事,但海淀城管沒有管;巡邏民警撞見了偷排,出面協調執法,北京市環保熱線卻說“外地車輛,不是北京的,管不了”;城管還是一個多小時之后才趕到現場的;車子被城管暫扣不到一天,就被放了,海淀區馬連洼城管分隊的解釋是“向地下管網直排廢水,不屬于城管管轄范疇”……“假灑水車”往市政管道里排污,這么明顯違法、影響惡劣的事,這么多執法部門都似乎奈何它不得。
眾所周知,今年新施行的新版《環保法》被稱為“長了牙齒的環保法”,去年十八屆四中全會也特別強調“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如果這樁惡劣的污染案件,不能受到應有的法律嚴懲;如果不能對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的處理做出全面調查,那么,新《環保法》的牙齒體現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