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昆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乘車應當有人陪護,否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對其提供服務。此前,《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中也有“醉酒者乘車應當有人陪護”的規定。有網友質疑:假如兩個《條例》都不折不扣地落實,無人陪護的醉漢如何能安全回家?(7月2日《人民日報》)
對于公交與出租車拒載無人陪醉漢,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反對的聲音主要集中于三點:一是擔心醉漢被拒后會出問題;二是害怕導致醉漢冒險酒駕;三是認為有歧視弱者之嫌。
這純屬杞人之憂。公交車作為交通工具,當然具有公共服務功能,但不是為極少部分人群服務,必須顧及整體。醉漢會不會出問題,取決于所處環境和現場狀態。即便真有問題,也完全可以求助110、120解決。公交車的任務是載客,沒必要承擔救護車的任務。何況,公交車速度再塊,又如何比得過救護車的專業和及時?
擔心醉漢被拒載后冒險酒駕,更是多余。如今對酒駕處罰那么嚴厲,醉漢再糊涂,在罰款加罰分的交規面前,也會瞬間清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如今醉酒連公交車都沒得坐了,這是不是更有利于減少酒駕行為的發生?
至于說醉酒者是弱勢人群,限制醉漢上車,就是歧視弱者,這也不準確。醉酒者不同于殘障人士。他們明知喝酒后果,卻管不住自己的嘴。醉酒狀態下的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弱者”,是主觀故意的必然結果,而后者卻是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公交車當然有救弱義務,但更有保證其他乘客乘坐的義務,豈能用一種可有可無的義務逼退另一種必盡的義務?同樣的道理,醉漢有堅持自我權利的權利,但更要有遵守規則的意識,不能用一種權利傷害另一種權利。權利救贖的唯一途徑,就是不醉酒,回到絕大多數人群中去。如果此時再被拒載,就是當然的歧視了。
昆明出臺這樣的條例,其實有很深的背景。正如一位司乘人員所說,醉酒乘客往往滿身酒氣,味道難聞,而且常常嘔吐穢物,影響其他乘客。而醉漢毆打乘客等惡性事件也是在各地屢屢發生。限制醉漢上車,顯然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考慮。要讓車廂文明起來,就得學會拒絕不文明之人。何況,條例中還明確了“是在沒人陪”的情況下。
當然,不讓醉漢上車,也不能一概不管。如果司乘人員能設法聯系其家人,或者,干脆撥打110、120,來處理。有禮有利有節,才算仁至義盡。另外,對于特殊人群,比如持月票、老人證等醉酒乘客,也應區別對待。如果一概拒絕,就違背了契約精神。這恰恰表明,實施細則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