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當地媒體報道,福建泉州6名大學生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替考被抓,其后,6名學生及家長、學校給辦案檢察官寄來一封封“求情書”懇請寬宥。檢察官在剛性的法律條文與學生們的前程之間左右為難。實地走訪調查之后,該院檢察委員會認為六名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檢察院柔性辦案,決定對他們不起訴。
任何案件都是豐富而鮮活的教材,都與現實生活有著這樣那樣的復雜撕扯,而不僅僅是法律文本上呈現的那些干巴條文。檢察官能夠實地走訪調查,體察替考大學生的生計困難,并為這些貧困大學生的前程著急,這種精神讓人感動。
不過,如果因為替考者家庭貧困、學業優秀而免于處罰,則這樣的“柔性”未免有些過了。法律固然要兼顧天理人情,并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但是,也要考慮到對涉案者違法行為的矯正,以及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警戒與提醒。
替人考試屬于違法行為,并非什么高深的道理,本來就是一個常識,6名大學生不可能不知道。況且,他們的替考也并非一時沖動之下的激情行為,而是經過了很長時間的準備,包括準備假身份證、假準考證等,這表明,這些大學生的替考并非不知情之下的糊涂之舉,而是心存僥幸的涉險行為。即便不談《刑法修正案(九)》調整之后的“替考入刑”,此前的替考也一樣要受到行政處罰。
替考者家庭貧困固然不假,但當下大學中的貧困生勤工儉學的途徑也很多,無論是做家教,做促銷,都是可以的,為什么非要去替考呢?進而言之,既然被抓后才意識到替考可能影響前程,那早些時候干什么去了?既然做了,就應該承擔責任,接受懲罰,豈能扯七扯八拿貧困說事?
至少到目前為止,尚無一部法律有規定,因為貧困而違法的,就可以從輕處罰,更不要說“為了前程”。若是談“前程”,哪個違法者沒有自己的“前程”?何以大學生的“前程”就一定要高于一般人?
替考事件的危害性,不僅僅是搞亂社會評價體系,更在于毀壞了一個社會的誠信基礎,其所指向的是學歷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信用危機。實際上,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將替考入刑的深層考量。如果這些大學生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些,而僥幸逃脫了刑罰,即便走上社會也不可能心有戒懼。
當然,不起訴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懲戒,也不意味著這些學生不會接受教訓,但如果嚴肅的法律總是被柔性執行,也不可能談得上“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