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發出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通知強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并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在現行的《暫行規定》中,僅在附則部分對已退休人員的適用問題做出了說明,即“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以及“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而此番人社部的通知則將已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扎緊了口子”。誠如人社部相關負責人所言,出臺意見是為了“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暫行規定》中對已退休人員違紀處理問題的模糊化規定催生了愈演愈烈的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現象。無論是“59歲現象”的產生,還是層出不窮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一系列問題的根源在于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從而導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存在著“平安落地”的錯誤認知。
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紀律處分,長期以來始終存在著制度疏漏、難以落實的困境。在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形勢之下,深化問責制度建設始終是作為解決腐敗問題的“治本之策”而為中央所重視。仔細考察相關制度設計的規定,不難看出,相關的制度建設并非“缺位”——— 正如主流媒體所宣傳的降低退休費的具體措施,實則在相關制度設計中早有規定,并非此次新規的“創舉”。而出現問題的根源在于既有的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落實。如果認真比對此番新規與《暫行規定》之間的差異,真正的重點其實在于“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平安落地”的錯誤認知,其根源在于立案調查程序的缺失,而非制度缺乏相應降低待遇的規定。正由于“立案調查”程序的缺失,使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放松了來自外部制度約束的認知,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往往又存在著“失之于軟”的現象,才使得“平安落地”大行其道。
有兩句話值得我們重視,第一句叫“制度決定人的行為”,第二句叫“制度的生命在于其實施”。前一句指明了人和制度的關系,“平安落地”的現象大行其道,制度的籠子未曾扎緊要負主要責任。我們不能期待事業單位的所有退休人員都是嚴于律己的模范,而通過一項嚴密的制度來約束他們的行為,使之不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實則是制度對退休人員的愛護;而后一句指明了制度得以發揮作用的途徑,即嚴密的制度更有賴于不折不扣的執行。
因此,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問責能否落到實處,并不在于制度是否存在,而制度是否能夠得以實施恰恰決定了制度實施的效果。立案調查程序的有效實施,有助于構建懲戒、防范、保障三位一體的問責機制,從而真正實現制度設計所預期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