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一場針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行為的大規模運動式治理,在深圳轟轟烈烈展開。日前,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該局正在與多家征信機構聯合建立深圳交通參與者征信體系,擬將交通違法與個人信用貸款、買房等掛鉤,以此遏制行人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8月31日新華網)
征信是評價信用的工具,是指通過對法人、非法人等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的歷史信用記錄,以及構成其資質、品質的各要素、狀態、行為等綜合信息進行測算、分析、研究,借以判斷其當前信用狀態,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責任能力所進行的評價估算活動。而在治理“中國式過馬路”上,深圳市寄希望于征信系統能治理闖紅燈亂象,讓“闖紅燈者沒法貸款與買房”,筆者認為這是在隨意擴大征信權,是城市管理者在公共治理上的懶政,個人征信并非治理闖紅燈的“良藥”,更不是權力任性的“自留地”。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難興,政無信必頹。社會征信體系事關重大,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社會交往的重大公民權利,要將信用管理用于社會管理,還需打好法治的根基。面對“法不責眾”的闖紅燈亂象,以信用掣肘來防治公民個體行為失范,這恐怕是“病急亂投醫”吧。治理闖紅燈等城市“頑疾”,征信系統不能成為行政管理部門的“自留地”,讓公民付出與其違法行為不相稱的法律代價。
誠然,將闖紅燈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征信體系,影響其貸款、買房、就業、保險等,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以此來遏制闖紅燈交通違法行為,體現了地方“重典治亂”的信心。但如果就這樣簡單把闖紅燈的“中國式過馬路”納入信用污點,那沖搶斑馬線的“中國式駕車”呢? 何況社會對刑滿釋放者都包容接納,闖了紅燈就留下“信用污點”,處處受限,豈不荒誕!
其實,闖紅燈之所以成為城市“牛皮癬”,不是因為無法可依,而是因為有法不依。闖紅燈作為交通違法行為,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法規來處罰。能嚴格執法就夠了,何必捆綁個人信用呢!當前,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還很不完善,記錄個人信用污點并發揮作用,需注重法理基礎和可行性,而無需道德審判和綁架。
不闖紅燈是一個社會發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現象,治理“中國式過馬路”啥時候不用靠強制才是真的進步,但愿這種潛移默化的教育不要來得太遲。這種不管執法的可行性,只管一堆堆的理論和理念,這個和誠信掛鉤,那個影響貸款,讓老百姓舉步維艱的行為是一種“亞健康”式城市管理。其實有些規則,不是僅靠法律就能讓人敬畏的。把個人信用弄得像廢紙一樣,不再有參考價值,這是不是也讓個人征信也太廉價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