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城市規劃基本屬性的描述中,有“公共政策”和 “民主性”兩條內容,這要求城市規劃在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時,能夠充分考慮和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然縱觀我國現行各層級城市規劃的編制過程,從總體規劃到詳細規劃,莫不是“以權為本”式的權利意志主導,規劃師作為有限,公眾的聲音更是無從發出。由此而來的規劃方案付諸執行后,常常引來社會各界的不斷詬病,更為嚴重的是規劃導致的大面積拆遷沖突和城市多樣化價值的喪失,使民眾普遍對政府及城市規劃產生失望和抵觸情緒。
西方城市規劃領域,也曾有過類似的困境。戰后一、二十年間,西方國家開展了“大掃蕩”式的城市開發建設活動,基于行政精英和技術精英美好想象的全新公寓以及便捷的高速公路網等建設成果非但沒有得到公眾的認同,反而激起了廣泛的公眾抗議。規劃界由此開始反思,其時,倡導規劃理論、交往規劃理論、協作規劃理論、激進規劃理論逐漸涌現出來,加之城市多樣性被明確為其核心價值,公眾參與城市規劃被高調提出并不斷發展,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已成為歐美眾多發達國家城市管理行政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定環節。
1969年,謝里·安斯坦(Sherry Arnstein)在美國規劃師協會雜志上發表了著名的論文《市民參與的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對公眾參與的方法和技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為公眾參與成為可操作的技術及可評估的體系奠定了定理性的基礎,至今仍廣為世界各地的公眾參與研究者和實踐者所采用 。謝里·安斯坦把公眾參與分為八個階梯,從低到高分別為:(1)操縱(Manipulation)、(2)治療 (Therapy)、(3) 告知 (Informing)、(4)咨詢 (Consultation)、5展示(Placation)、 6合作(Partnership)、7權力轉移(Delegated Power)、8 公民控制 (Citizen Control)。(摘自百度百科)
圖1:公眾參與階梯圖解(譯自《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作為一個善于學習吸取別人長處的民族,為應對城市規劃的困境,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了對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討論和探索,并已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有所體現: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布,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然鑒于我國現階段快速發展對規劃工作時效性的要求,以及公眾參與組織工作的復雜性,公眾參與的實際操作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僅在局部范圍內及特定層次上有所嘗試,并未全面廣泛開展,且由于咨詢開放有限,市民可參與的實際程度較低。根據謝里·安斯坦(Sherry Arnstein)的公眾參與階梯理論,我國現階段的公眾參與最多僅停留在前五個階段,即操縱、治療、告知、咨詢、展示,還屬于象征性參與,公眾的意愿和聲音難以真正被采納,更難言帶來公共政策的修正,最廣大人民的利益難以被體現。
2011年我公司承擔了《樂從鎮北圍片區空間概念規劃》編制項目,設計團隊嘗試與公眾合作,讓公眾自主決定他們的城市要如何發展,發展成何種樣子,這一探索過程刷新了我們的工作經驗,也改變了當地市民對規劃的印象。該方案于2014年10月29日獲得第六屆世界健康城市聯盟會議空間設計優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