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將正式實施,明確視力殘障者可攜帶導盲犬進地鐵站乘車,違反“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4月26日《新京報》)
《條例》面臨實施,意味著地鐵乞討、賣藝、發小廣告等將被正式禁止,違者除了會被地鐵工作人員制止外,還可能接受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但從去年《條例》通過開始,關于地鐵禁止乞討賣藝的爭議就未休停。吐槽者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認為此舉侵犯人權,剝奪弱勢者生存權利;二是質疑對“窮人”罰款的可行性,如果無法執行,《條例》豈非淪為空文,法律公信在哪?
異議者初衷良善,但也存在理解和概念誤區,有必要加以分辨。
從法理上說,乞討、賣藝等,是“法無禁止即可行”情形下,行為人自主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自然自由”。但這種自由,并非法律明文保護的“法定自由”,不能簡單和法定權利、人權劃等號,不排除因“立法禁止”而被有所“叫停”,政府對此也可有較大行政干預權。而從道德倫理角度看,只有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狀態”,乞討行為才具有正當性、可同情性,但顯然,許多“職業乞討”、“裝可憐”乞討并非如此。
任何自由、權利的行使都有法律邊界,乞討、賣藝等行為也不例外,不能影響妨害到他人權益及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秩序等。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是典型的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復雜,安全文明有序的乘車環境不可或缺。政府基于城市建設和公共管理的需要,通過立法限制、禁止特定區域、場合的乞討、賣藝等行為,對此行使較大的行政干預權,既是執行城市交通、環境行政管理的的政府權能,也是履行維護良好城市秩序、形象的政府義務;既有合法性,也有必要性、正當性。體現了政府管理理性,應予肯定。
而在具體的行政罰款措施上,法律也預留了執行空間,是“可以”并非“必須”罰款,更非每次都“頂格”罰款1000元,也可以只警告而不罰款,一切由執法部門據實妥善處理。立法是門藝術,擔憂“窮人”無款可罰,甚至“要錢不要命”,進而讓法律無法執行、淪為“紙老虎”、失去公信等,未免過度“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