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土部與中央編辦聯合下發《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業和群眾的不動產登記體系,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確保年內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4月20日新華網)
今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其目的在于將分散在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能整合到一起,使繁雜的申領程序更加簡便。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全國仍有超過84%和96%的地市和縣沒有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原因到底在哪里?
筆者認為,問題的關鍵之處恐怕還在于市縣一級長期以來養成了等望之風,對上級下達的命令與指示都采取謹慎觀望的態度,凡事都要先看看別的縣市怎么操作,然后再制定具體的辦法或措施;再一個就是縣市政府機構在對于中央精神的吃透、貫徹上存在很大的問題。
《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的發布,表明中央已經看到了基層政府對不動產登記工作存在的問題,雖然有些地方已經成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領導小組,但有了機構不一定能辦事,有了專職不一定專用。
因此,縣、市一級政府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真正實施主體,如果市縣級職責和機構整合不到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就沒有實施主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無法全面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這項國家重大改革任務就無法具體實施。
總之,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科學統籌調配相關資源,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