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城鎮化突飛猛進,居住、生活環境被人為設計、美化的程度越來越高,原住民的生活、生存、精神狀態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呈現在我們面前。他們如同一堆物件一樣隨著拆遷的土地、建筑被規劃、被安置,或被生硬地從原有的土地、生活中撕扯下來,或被強硬地囚禁于畫地為牢的“家”。在規劃、設計、改造城市功能過程中,提高居民物質生活水平與質量的同時應該尊重與保護社會群落中原住民的非物質文化,尤其是那些達不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標準的草根文化;尊重原住民的個體需求差異;尊重原住民精神與文化的活態流變。
關鍵詞:景觀設計 原住民 非物質文化 活態流變
十六大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迅猛。2002年至2011年,我國城鎮化率以平均每年1.35個百分點的速度飆升,2011年,城鎮總人口比2002年增長了37.6%,鄉村總人口減少了16.1%。2012年社會藍皮書《2012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稱,2011年是中國城市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年: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首次超過50%。但是,這個數字里包涵多少“被城鎮化”的原住民居住地被規劃為城鎮用地而被登記為非農業的人口?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思考大規模的城鎮化建設,“園林”、“美化”、“藝術”已經不足以表達一個城市規劃設計的水平,更小尺度的景觀設計進入公眾視野,“活化”手法也大行其道。活化最初是化學范疇的用語,又稱激發(excitation)是指粒子(如原子或離子)從外界獲得足夠能量后,其電子由較低的基態能級躍遷到較高能級的過程。因此也泛指某一物質從其無活性狀態轉變為具有活性狀態的過程。但是在城市化過程中,很多“活化”手法都是個噱頭,為動遷開路,為利益服務,當然全國各地也不乏優秀的范例,不在本文論述范圍。在“活化”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社會群落失去了它原有的“活性”,喪失自己獨有的特色,逐漸消亡了。景觀不僅僅是具備美學意義的一個地理空間實體,它更是經濟、文化、生態交融的社會群落的外在展現。目前景觀設計涉及的倫理與美德的底線已經突破了人類對于動植物、生態環境的破壞與掠奪,上升到對同類棲息地、經濟、文化甚至思想的野蠻破壞與占有,這值得我們警覺。
一、兩種極端的“活化”方式
在激進的城市化浪潮和冠冕堂皇的民生工程中,社會、經濟和制度都對原住民群體造成擠壓:或者強制搬遷使其與原有的生活空間、社會空間、經濟收入、人際交往、生態環境剝離;或者囚禁式保護使其與現行的生活方式、現代技術脫節,被剝奪了自身發展與生活改善的權利。他們特有的社會記憶、生活習慣與文化氛圍被動或主動地破碎了、消亡了,他們以及他們后代的身份認同和心靈歸屬都深受影響。
(一)被剝離的原住民
景觀設計中引進“活化”的初衷是美好的,期待通過人工的力量來使一定區域、人群、文化、經濟等從無活性狀態轉變為有活性狀態,或者從活性較弱的狀態進入活性較強的狀態。歷史街區改造升級、非物質文化展示、風景名勝區封閉運行、新農村建設整體搬遷、生態移民、扶貧移民等都寄托了如此心愿,但讓人痛心疾首的例子比比皆是。
河北省“大拆遷”“大變樣”的鬧劇近期才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下變成偷偷摸摸的地下活動。打著改造升級“活化”的幌子,先由某一行政長官拍腦門劃定擬建區域,再由一批有資質有名頭的規劃設計單位科學規劃,提取標志性的文化符號進行美化活化,然后是各色人群組成的拆遷辦將規劃區域內原住民搬遷,最后實力雄厚的開發商進行大刀闊斧的大拆大建,新建景觀模塊,每一寸都極盡人工修飾雕琢之能事,植入商業、旅游業,營造成一片欣欣向榮的景點。這是一個血淋淋的過程,一次標本制作的過程。將一個活力充沛,生活和生態系統都相對健全的區域生硬地進行人工解剖分離,再將其制作為一個可供展覽的標本,還冠以“改善民生”的名頭。
決策層、執行層過多地側重于物質的民生問題,存在簡單城市化的傾向,求設施完善、求景觀美學、求經濟繁榮,沒有考慮原住民文化、精神的民生需求,隨著拆、遷、整、改、并,一些極富鄉土、民族、地域特色的建筑、區域風貌、生活方式、民俗民風遭到破壞、整體消亡了。
一只頑皮、骯臟甚至不停制造麻煩的狗,遠勝于一只皮鮮毛亮的毛絨標本帶給人的樂趣。因為它是活的,有生命,哪怕有一天它會衰老、死亡,這一生命過程也是彌足珍貴的。
(二)被囚禁的原住民
自1964年《威尼斯憲章》率先提出“原真性”保護概念,直至2005年《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采納了《奈良文獻》關于原真性的全部思想,對遺產信息源進行了補充,并將原真性擴大到了非物質層面。因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時間、空間的距離都日益微小,世界各地的文化逐漸同質化、單一化,而幸存下來的異質的文明尤其珍貴。很多專家學者包括普通游客都有這樣的意識:希望這些傳統的文明、古老的文化、古樸的習俗完整地、原真地被保存下來并永遠傳承下去。如在著名的民族旅游景點雷山縣上郎德寨的留言簿上,一位瑞士客人寫道:“希望你們長久地保持這種古樸的生活習俗,并且不因旅游事業的發展而改變它”。那么居住其中的原住民作何感受呢?
福建武夷山的古村落下梅村,擁有幾十幢清代民居,居民一直在居住使用。建筑外部結構以高大的封火墻為主,門面多飾磚雕、吊樓,青瓦屋頂起架平緩,墻體采用立磚斗砌,木柱板壁。各民居布局錯落有致,巷道曲徑通幽,閨樓、書閣、別業、花園、廂房結構精巧,雕刻、彩繪造型逼真、氣韻靈活,形成下梅民居的獨特風格。山水縈繞的村落、古樸的建筑群、深厚的文化底蘊、恬淡的生活,每每讓建筑、人文、藝術愛好者驚嘆、流連忘返,但居住于此的人卻常有抱怨。雖是自家祖輩留傳的房屋,但居民不能拆、不能碰、不能隨意粉刷、裝飾,更不能安裝熱水器、天然氣等生活設施,即使屋頂漏雨需要重新換瓦片也得先打報告。從生活便利與舒適的角度來說,許多人更愿意住進城鎮水電氣便捷的商品房。看來原真性保持是一部分人的想法,與時俱進是另一部分人的想法。
文化、文明的薪火相傳一定是靠一群活著的人去傳承發展,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承人所處的社會、環境、思想觀念在不斷發展變化,相應的文化、文明也會變化。如果不注意完善保護方式與手段,總是教條、機械甚至是囚禁式地保護,希望一群人、一片區域、一座建筑、一種生活方式總處于某一個時間節點,總呈現一種形態,這是不切合實際的。這種機械的保護不僅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束縛人的發展,不可能長久。從民主和自由的層面來看,任何一個群體或個人都應該有追求發展和提升的權利,都有與時代同步享受物質、科技的權利。
二、保護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拆遷或反拆遷的法律法規,我們只能從公民個體和文化保護兩個視角來觀察原住民的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權益相關法律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等。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都有關于公民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信仰、財產等不受干涉、侵害的權利的條款。
《憲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住宅、通信不受侵犯。《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城鎮化進程中,公共利益成為一個模糊的概念,它有時候是政治利益與官員利益,有時候是經濟利益與開發商利益,有時候是基建需求與大多數人的物質需求。在整體利益或大局利益面前,個人的權益顯得微不足道,心理感受與精神需求則往往被忽略。即使是經過民主表決的決策里,那些占少數比例的“棄權票”、“反對票”后面哪一個不是鮮活的生活、真實的需求、生命的吶喊,他們理應被湮滅嗎?通過上訪、訴訟、行政復議等途徑去維權是何其沉重而艱難的道路。
(二)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上個世紀我國文物保護工作既艱辛曲折又不斷進取,本世紀才與國際接軌并快速發展起來。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同年12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2007年4月在“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鄉土建筑保護”會議上,來自全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和相關專業的全體代表提出了“關于保護鄉土建筑的倡議”。2008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確立了歷史文化村鎮保護的法律地位。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評審標準高、申報資料多,過程繁縟,通過率很低,所以通過世界、國家、省等官方組織的非遺認定的項目相對于需要保護的項目來說寥寥可數。更多的帶有地域、民族特色甚或普通的社會群落的原住民文化還沒有進入保護的考慮范圍。
三、思考與建議
我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形成了豐富多彩的原住民文化,在世界文化趨同愈演愈烈之際它們顯得尤其珍貴。我國的文化保護道路經過了“由文物向文化,由物質向非物質”循序漸進的過程,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理念的不斷進步,這些無名的原住民文化保護被提上日程是歷史的必然。
(一)尊重不夠“非遺”標準的原住民文化
“三里不同風,十里不同俗”、“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通過民俗民風之別高度概念化了不同地理區域間的文化差異。“故土難離”、“人不親土親”是人們對生長、居住的土地、環境、人群以及無形的群落文化的認同感、依附感、歸屬感的情感表達。拆遷掉的一棵樹、一條胡同、一片空場、幾間舊屋,它們的價值往往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相應的地方儀禮、民俗、民風,它們存在的意義大于人對土地的依附感、人對環境的認同感、人與人之間的依存感這些情感的總和。
各個社會群落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代代相傳的原住民文化得到發展與創新,這其中的佼佼者久經發展與傳承才成為了“現代標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這些數目眾多的原住民文化是“非遺”植根的沃土,是文化多樣性存在的前提,應該享有存在、發展與傳承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與保護。
(二)尊重原住民個體需求差異
單一物種的繁榮是災難,對于文化、思想與觀念來說亦然,正因為文化的多元,世界才是多彩的。即使居住、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群落中,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人的物質與精神的需求也是存在差異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權利強制改變他人的思想、生活。因此我們應該用更寬容、寬厚的胸懷去看待“異己”,只要在憲法允許的范圍內,所有的人都有權利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哪怕那是非主流的、不正確的、不科學的。隨著社會的進步與法律的日益完善,公民個體維權的意識覺醒,“強權政治”一統天下的局面一去不返了,哪怕強權的初衷是美好的,過程是陽光的,結局是令人期待的。真正的尊重不僅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是自己認為好的,不必強加于人;自己認為不好的,更不應強加于人。我們應該以“人”為核心,更多地尊重原住民個體的需求,采取靈活多變的人性化處理手段,讓愿意留的可以留,愿意搬的可以走,愿意進的可以來,破解上述兩種極端的“活化”方式。
(三)尊重原住民文化的活態流變
農耕文明下的許多傳統技藝、習俗、文化因難度高、強度大、耗時多、收入低,在互聯網和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搖搖欲墜,突出表現為“后繼乏人”、“人死藝亡”。不少民間藝術大師都面臨無弟子或弟子太少的尷尬境地,更何況名不見經傳的原住民文化。大規模的城鎮化建設削其立足之本,紛繁的外來文化拂亂其身,加之傳統文化受眾緊縮,傳統技藝后繼乏人,使原住民文化呈現區域性“斑禿”。
誠然,我們應該通過許多科技的手段來記錄、保存這些瀕危的文化,也需要引導、鼓勵、扶持更多的人關注、關心甚至投身這一事業,但我們更應該在避免人為破壞、扼殺的基礎上尊重它活態流變的特征。有發展壯大、繁茂鼎盛也會有低迷消沉、銷聲匿跡,沒有永恒的生命,只有永恒的精神;有發展創新才有未來,有沉寂消亡才有歷史,這是就是文明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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