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江北鄉八家子村征地拆遷的過程中發生了一起慘案。執法大隊與村民發生沖突,龍潭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邵罡被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外8名執法隊員和2名村民受傷。此事過去一周再起波瀾,有媒體報道說,官方打算追授邵罡二等功以及上百萬補償款,8月9日,當地宣傳部門否認了這個消息,表示只是準備為殉職的邵罡申報烈士。(8月11日《新華網》)
盡管說很多人對于城管當烈士是反對的,但是這種反對是于法無據的。以往的時候,說到烈士,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部隊的軍人,而我國的《烈士褒揚條例》已經進行了更該,將可以授予烈士稱號的群體,從軍人警察擴大到了所有公民。別說是城管隊員了,就是普通公民也是可以成為烈士的。
但是,能不能成為烈士,其標準不僅僅是“因為公務”,是“已經死亡”。而是其舉動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維護公共利益,是不是為了人民群眾?城管隊員能不能成為烈士,只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這次拆遷行為是不是合法?
這就需要我們來認真分析這起拆遷事件。
首先,這起事件的導火索來源于當地百姓的訴求。當地農民要求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土地土地補償840元,而當地政府給出的價格是98元,這個標準已經和國家規定的底線不符合了。而且,政府以98元一平方米的價格收購土地后,銷售出去的價格會遠遠超越840元,這顯然侵害了當地農民利益。而且,840元的訴求并不是沒有依據的。因為相鄰村莊拆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正是拆遷補償的你我不同成為了導火索。
其次,雖然強制拆遷走了法律程序,但是這個強拆裁定已經失效。由于拆遷難度增加,當地原本不想實施強制拆遷,在獲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強拆司法裁定書之后,并沒有實施強制拆遷。而當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政府手里拿著的是2012年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一個失效的法律文書也就不具有了法律效力。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問題,實際上就是違法強拆。而關鍵的即使這個司法文書沒有失效,也不能代表這個法律文書就是沒有問題的。這需要上級法院進行核實調查。
三是,此次事件,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說這起事件還沒有定性。一個人是不是能成為烈士,需要有法律的定性,法律定性還沒有出來,政府有什么權利為其申請烈士稱號?任何事情都需要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假如,申報烈士的審批超越了法院刑事案件的審理定性的時間,最起碼是違反程序的。當地政府何必火急火燎?
其實,即使城管隊員的執法是沒有問題的,也不能代表整起事件就是沒有問題的。城管聽從于政府的指揮,他們是沒有問題的,而如果政府的指揮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也就導致了城管的聽從指揮是有問題的。
事件的發生城管隊員和當地農民其實都是受害者,這樣的悲劇不能再讓政府當導演了,而城管隊員能不能當烈士更不能讓政府說了算。一個烈士的稱號縫合不了平悲劇的傷口。再說了,當烈士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拆遷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