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8-11 20:47:36
來源:荊楚網 作者:安好
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江北鄉八家子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城管執法大隊與村民發生沖突,龍潭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邵罡被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事過去一周時間后再起波瀾,有媒體報道稱,當地擬為這名城管隊長申報烈士。(8月10日央視網)
提到烈士,人們會很自然地聯想到戰爭年代那些為革命事業拋頭顱灑熱血的英雄人物。“烈士”的稱號,也正是來自于為這些革命而犧牲的英雄,褒揚他們的義舉,緬懷他們業績,傳承他們的精神。隨著時代的發展,戰爭已離我們遠去,烈士的內涵自然也會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做出調整。在國務院于2011年對《烈士褒揚條例》作出修訂后規定:對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以及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評定為烈士。
縱觀吉林的城管征地致死事件,如若為這名城管隊長申報烈士,對照《條例》規定,筆者有三點疑問:一問真相。事情確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但當地城管是否在依法辦事、征地過程是否有失公允、執法過程中怎么會發生暴力沖突事件?這些問題都尚存疑點,如果現在就貿貿然的對這位城管隊長追封烈士稱號,是否有點太隨意?
二問影響。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跡、能夠成為大家學習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稱之為“烈士”。也就是說,“烈士”稱號描述的不僅是一種事實狀態,而是一種至高無上的的榮譽,其犧牲的事跡必須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是值得大家學習的楷模。然則吉林這位城管隊長的犧牲事跡值得社會廣泛宣揚和學習嗎?
三問立場。為和村民“作戰”中犧牲的城管隊長申報烈士,那置村民于何地?村民將人打死,必會接受法律的嚴懲,但將被打死的人封為“烈士”,明擺著是把村民推到了執法部門的對立面,有悖于“執法為民”的根本。
此次事件的事實有待進一步查清,但不論如何,“烈士”稱號是給不得的。“烈士”的榮譽內涵,決不等同于因公犧牲。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跡、能夠成為大家學習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稱之為“烈士”。否則就是對烈士稱號的降格,而這樣一來,所謂的“烈士”還有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