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正寧校車事故發生后,各地開始又一輪校車安全大檢查。無疑,這些檢查都是必要的。
不過,這起慘烈的車禍還是讓校車制度的缺失,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近年來,教育部門和各級政府為推行校車制度,還是做了不少工作。8月25日,教育部在浙江德清縣、山東威海市等6個地區開展校車試點。幾個月運行下來,當地民眾反響不錯。
在制度建設方面,去年7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開始實施。而近年來,有些地方已經出臺了當地的校車管理辦法,有的地方也為推出校車制度做了大量的調研。
然而,這并不能掩蓋各地政府投入的普遍不足,也不能應對校車制度、法規嚴重缺乏的窘迫現實。
在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除了推行校車制度以外,校車也有種種的法律措施保障其行駛安全。在美國有超過500部的各類關于校車的法規。顯然,我們只依靠一部技術標準和幾部地方法規,是不行的。讓沒有校車的孩子坐上校車,讓校車成為公路上最安全的車輛,亟須立法保障。
首先,立法應該明確校車投入的責任主體。倘若,政府在購買校車、維持校車運營方面負有主要責任的話,那么,各級政府的責任需要有清晰的界定,而且,也要成為具有約束力的硬性規定。而對于社會力量介入校車運營,也應明確門檻和責任。
其次,校車一旦上路,那么,校車的道路交通“特權”,也需要通過立法來確保。很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他車輛不準超越校車,而且有非常嚴歷的懲罰措施。
再次,由于校車屬于特殊車輛,校車駕駛員的資格審核,當然也要有嚴格的規定。校車肯定不能隨便什么人都能開。而在不久前的一次校車事故中,居然發現駕駛員有10年的吸毒史。
另外,校車是不是應該向所有的孩子、所有的學校一視同仁,也需要立法明確。現在最需要校車的是農村偏遠地區的孩子,校車問題最突出的也是農村學校以及公立教育之外的學校和幼兒園。甘肅正寧校車事故、湖南衡南校車墜河事故,都集中暴露了這些問題。校車立法最應該打破這些戶籍、地域、公私之別。
當然,校車上路還涉及日常管理、運營、保險、事故責任等等問題,這些也都需要通過“校車立法”來解決。
甘肅正寧校車事故的慘烈,再次刺痛了社會。一些愛心人士,也在展開捐獻校車的愛心救助行動。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也可能會率先推行校車制度。這些都值得鼓勵。
可是,僅靠愛心人士和地方政府的自發行動,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讓孩子們坐上安全的校車,政府、社會都有責任,可是公權力機構更應該積極協調各方,進行制度設計,做立法安排。或者專門為校車立一部法,或者對現行的一些法律進行相應的修改。
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校車會有的,安全也會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