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西宜黃拆遷自焚,到廣西北海銀灘強制拆遷,近些年來,違法違規強制拆遷及各種惡性事件時有發生,不斷上演的強拆悲劇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也視為防止暴力拆遷的制度進步。然而,新拆遷條例實施近一年,并未能從根本上遏止暴力強拆事件的發生,相反湖南株洲、安徽阜南、山西大同、貴州茅臺等地仍然接連上演暴力“血拆”悲劇。
要問及新拆遷條例的最大的亮點是什么?人們幾乎不約而同地認為,是改“行政強拆”為“司法強拆”。誠然,“行政強拆”改“司法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改變了過去拆遷中政府為所欲為的局面。廣州市海珠區龍南六巷六號,這是一棟有著50年歷史的三層紅磚樓,2006年開發商獲取了“海珠區南田路龍田直街地塊”的開發經營權,李雪菊居住的這棟紅磚樓也被圈在了開發商的版圖之中。從此,她開始了一段跟開發商長達五年多的拉鋸戰,也頂上了“廣州最牛釘子戶”的帽子。而這個長篇故事在日前畫上了句號。盡管其間李雪菊一家曾經被扔蛇、扔死貓、放汽油,后來還被挖了“護城河”,盡管業主與開發商都顯得疲憊,但雙方的各退一步讓事情總算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在法治環境較為良好的廣州,這是值得欣慰的。
但是,廣州“最牛釘子戶”謝幕了,卻不意味著拆遷的困境就能得以解決。同樣,“行政強拆”改“司法強拆”是一種進步,卻不預示著司法強拆順理成章就是根治拆遷問題的靈丹妙藥,沒有相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前提,司法路徑杜絕強拆也只能是異想天開。9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拆遷問題牽涉太多的利益鏈條,在強遷問題上,司法機關面臨的困難與之前相比沒有絲毫改變,對拆遷本身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并沒有實質變化。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又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必然在被征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從而淪為“轉嫁矛盾”的擋箭牌。在這種情況下,強拆是姓“行政”抑或姓“司法”又有何區別,卻白白搭上了甚為無辜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對超脫,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為前提的。但是如果不明確規定地方當局和任何其他外力都不得進行任何干預,不得指令法院強拆,行政強拆發生的問題就同樣會在司法強拆中重演。一些基層法官坦言,現行司法體制之下,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執行中,往往對來自行政機關的干預和障礙,難以排除和克服。這當然不是強拆問題所面臨的獨有的司法困境,只是這樣的困境在強拆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同時,應明確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將“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分開。行政強拆的缺陷在于自己裁決,自己執行,缺乏監督及制約,最終導致權力濫用,為人們所詬病。同理,如果強拆由法院判決,由法院執行,也照樣會面臨司法權濫用的危險。
以“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必須要以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為條件為前提。否則,對消除暴力拆遷、野蠻拆遷,避免強拆中暴力對抗和被征收人自傷、自焚、自殺悲劇的效果和作用有限。目前看來,未能從根本上遏止暴力強拆事件的發生,原因恐怕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