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李倩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近日公布。意見全面系統地闡明如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把數據納入生產要素范疇,明確其市場化改革的方向,體現了大數據時代的特征。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數字化轉型加快,數據對提高生產率及資源配置的效率、優化經濟結構的作用凸顯,已成為新型生產要素和重要資源。意見對數據參與社會治理、經濟活動和相關產業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方法指導。
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過程中,需確保數據互聯互通、數據標準化規范化、數據安全保護,使數據充分參與價值分配和創造,從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數據共享開放,是數據要素市場化的前提
數據共享開放和有效流通是數據市場化的前提。意見提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加快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研究建立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
由于政府數據共享遭遇的部門信息鴻溝,企業出于利益維護沒有開放商業數據的動力,加之數據治理成本等因素,難以實現大規模的數據共享互聯,導致數據流通不暢,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受阻。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數據相關法律及保障機制不完善,也缺乏統一規范的數據產權制度和交易規則。
對此,一些數字化發展較快的地區已做了初步探索。浙江正在推動數字經濟地方立法,圍繞數據所有權、使用權、流轉權等制定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及時廢止阻礙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強化寬容發展、多方協同的新型監管模式;重慶著手開發數據共享交易、融合應用的新型數據商業化模型及行業解決方案,通過有形的數據集聚最終實現無形的數據價值;天津正健全完善政務數據目錄,發掘數據資源要素潛力,充分釋放數據商用、民用、政用價值等。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所研究員、研究室主任劉翔峰認為,應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管理制度,提高數據治理和規范性。這樣可以不斷完善大數據流通交易規則,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完善數據合規應用監督。
國家高能物理科學數據中心主任陳剛也指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不僅要有硬性的執行制度和規范的督促機制,還需保障數據共享給數據提供者帶來的回報,以及數據共享所需的支撐條件等。
統一數據標準,才能實現數據產業化應用
要使數據流在跨設備、跨系統、跨企業、跨區域、跨產業時能夠互聯互通,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是關鍵。
意見強調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推動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數據采集標準化。
然而一些重要標準制定進度較慢,跨行業應用標準制定推進困難,不利于數據采集、傳輸、交易、應用的整個流程標準化,導致數據難以滿足規模化、產業化應用需求。
對此,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孫毅建議,加強數據標準化的頂層設計,逐步統一數字化基礎設施、底層技術、平臺工具、行業應用、管理和安全的數據標準體系,統一不同部門、不同領域的標準資源,建立并不斷完善跨部門、跨行業的數據標準體系。
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與加快5G、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同樣重要,“新基建”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技術支撐,意見及數據配套政策則提供了制度保障。國務院參事、中國科學院虛擬經濟與數據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石勇認為,互聯網交換的數據平臺已經建成,好比已經有了高速公路,但平臺上運行數據的準確度和融合度有限,這就是數據部門今后要加強的地方。
數據安全防護,為培育數據市場提供保障
數據互聯互通及其標準化規范化,是數據市場化配置、產業化應用的前提,而數據安全防護則是重要保障。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數據要素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傳統要素,數據安全問題不僅危害個人隱私和商業利益,還會擾亂市場資源配置,甚至會造成公共危機。
據數據泄露水平指數(The Breach Level Index)監測,2013年以來,全球數據泄露高達130億條,其中很多都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從我國數據保障體系與管理制度來看,數據安全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既缺少綜合性法律法規,也缺少具有針對性、分類分級的政策法規,并且數據保護措施與市場發展脫節。
意見提出,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推動完善適用于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政務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此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工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針對工業數據特點進行分級分類,采取不同級別的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