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委員會鄉村建設專委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室主任黨國英日前撰文《農村土地同價入市才受農民歡迎》。文中指出,農村經營性建設按照同地、同權的原則,與國有建設用地一樣入市交易使用權,不再因為土地涉及城市發展而必須由國家征用后進入市場轉讓,打破城市建設用地只能歸國家所有的法律禁忌,十分必要。
文章還分析稱,近年的經濟發展實踐表明,“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并不能保障城市化進程健康展開。在我國城市化速度較快的地區,大量城郊村莊很快轉變為城市的一部分,“城中村”成為一些大城市的重要現象。“城中村”的土地有的仍然歸集體所有,有的雖然被地方政府的一紙法令收歸國有,但從實際經濟關系看,仍然在事實上歸農民集體所有。在這個大背景下,如果說城鄉關系在土地利用方面有某種不協調,其原因也不在于土地所有權的城鄉分野引起麻煩,而在于土地利用規劃的體制弊端未能克服。
如能理順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體制,處理好農民集體與國家之間在土地用途屬性變更中的利益關系,不論土地所有權歸國家還是歸農民集體,均不妨礙城市化進程的順利推進。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利用的基本經驗。
文章還認為,建設用地,多年來也由農民集體自主決定推向了市場,土地利用效益沒有因為農民集體保留土地所有權而降低。相反,因為這種模式給處理土地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礎,有利于擴大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也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被廣大農民所歡迎。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