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綠發會”和“自然之友”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訴法院要求減免訴訟費,而法院也應該予以支持
有媒體報道,最近,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發會”)準備在網上發起募捐活動,以籌集近100萬元的訴訟費,每人限捐兩元。
此事的源頭是春節前,“常州毒地案”的一審宣判。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簡稱“自然之友”)與“綠發會”敗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9.18萬元,由兩名原告共同負擔。
一石激起千層浪。環保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旨在維護社會公益,并沒有私利在其中,這本身似乎就具有了天然的正當性,承擔高額的訴訟費引起很多人的不滿,甚至有人借機開始唱衰環保公益訴訟,提出環保公益訴訟正在進入嚴冬。
事實真的如此嗎?顯然不是。自從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實施以來,各地的環保公益訴訟在“史上最嚴環保法”的力挺之下,可以說是一路高歌猛進,屢戰屢勝,鮮有敗績。有人說,“常州毒地案”是各地環保公益訴訟的第一個失敗案例。因為沒有看到相關統計數據,所以不敢肯定這種說法,但這至少說明了在國家和民眾對環保事業高度重視的大背景下,這兩年來,環保公益訴訟已經成為國家和環保組織依法保護環境的有力武器。
但是,只要是打官司就會有輸有贏,誰也不能保證每一個案子都會勝訴,而敗訴方要承擔訴訟費用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講,訴訟費是根據案件的標的按比例來計算的。“常州毒地案的標的是3.7億,計算下來大概就是189.18萬元的訴訟費。但是這筆高額的訴訟費是否一定要交呢?那也不一定。公益訴訟案件與一般案件不同,原告方,也就是環保組織提起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情況下他們不可能從案件中得到任何好處,所以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有特別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原告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依法申請緩交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而且根據這條司法解釋,各地法院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比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
既然如此,為什么“常州毒地案的原告方在接受媒體采訪的時候表示交不起訴訟費,甚至要通過發起網上募捐來籌集訴訟費呢?這里面可能還是有些別的原因或者誤會。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上訴法院預交訴訟費用。“常州毒地案”已進入了上訴程序,按法律規定,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方與上訴法院協商解決。筆者猜測,如果“綠發會”向常州中院要求減免訴訟費,那可能是找錯了對象。也就是說,就目前案件的整體進展情況看,還沒有到必須要交訴訟費的程度,即使必須要交,原告方“綠發會”和“自然之友”也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訴法院要求減免訴訟費,而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所以,就“常州毒地案”本身來講,所謂訴訟費用其實根本不成為問題,完全可以依法解決,“綠發會”更是沒必要大張旗鼓地搞什么網上募捐,這種行為的目的有些讓人無法理解。主觀上雖然我們不好判斷,但其客觀結果就是引起了媒體的夸大和炒作。很多人在不了解相關信息的情況下,認為中國的法治不健全,或者對法院產生了誤解,甚至因此動搖了人們對環保的信心。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保護自然環境,建設美麗中國是國家戰略,更是人民心聲,某一個個案的挫折與失利不可能阻擋依法保護環境的大趨勢。不管怎么說,“常州毒地案”現在還在上訴階段,還沒有終審,此時不應該讓一些枝節,特別是一些不成為問題的枝節擾亂了人們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