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首次公開發聲稱,收到江蘇常州市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并稱,將積極準備上訴,并提請審計署對污染地塊流轉、處理中所涉的資金問題進行專項審計。對于一審判決要求原告兩方支付的189萬余元“天價訴訟費”,中國綠發會已進行公開募捐,但每個個人限捐2元。
縱觀這起以及更多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對于絕大多數社會組織而言,相較于社會組織敗訴的判決結果,最大的壓力其實在于敗訴之后難以承擔得起“天價訴訟費”,而非敗訴本身。這不僅有可能直接成為環保公益訴訟的攔路虎,而且有可能成為壓垮社會組織的最后一根稻草。
社會組織尤其是普通的民間公益組織,他們不以盈利為目的,亦沒有固定的經費、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募捐。對于他們而言,高達189萬元的“天價訴訟費”,無疑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如此下去,沒有雄厚財力支撐的社會組織恐怕再也不敢承擔社會責任,提起公益訴訟,只能任由公共利益受損,公益訴訟權也將淪為一紙空文。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廣大社會組織對提起公益訴訟普遍有很高的熱情,但真正提起公益訴訟的卻不多。正是受困于資金狀況,沒有絕對的把握,不敢提起公益訴訟。
而保障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權,就必須構建有利于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配套機制,減輕社會組織在敗訴的各類公益訴訟案件上訴訟費負擔。
其實,這早已有先例。昆明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2010年11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就明確公益訴訟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緩繳訴訟費,其敗訴的,免交訴訟費;如果是被告敗訴的,由被告繳納訴訟費。此外,在江蘇省、海南省等的相關文件中,也有類似規定。
通過降低成本來鼓勵環保公益訴訟,這也是一種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