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訴訟一審宣判,兩個原告不僅輸了官司,還被判決承擔189萬的高額訴訟費。雖然原告已經發起網上募捐,但這189萬訴訟費顯然會讓剛剛起步的公益組織的訴訟官司,受到迎頭一擊。
相比于一些發達國家完備的公益訴訟體系,事實上,公益訴訟在我國仍然屬于稀罕的事,國外可以有一些組織代表公民為了環境污染的事打上十幾年數十年的官司,最后獲得高額賠償金,但在中國這樣的事還比較少見。一方面,普通公民不掌握證據,也沒有那么多時間精力和金錢來打這樣的官司;另一方面,個人的力量微不足道,長期以來都只能依托行政力量索賠,而無法拿起法律武器,這給了一些企業和地方政府肆無忌憚的機會。
這種情況隨著新環保法的誕生,有了改觀。2015年1月起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大門雖然已經打開,但常州的這起官司表明,更大的障礙仍然沒有克服。目前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還是成文于環保法修訂之前,其中并沒有針對環境公益組織提起訴訟的減免條款。顯然,這已經滯后新環保法的立法精神。環境污染事涉千家萬戶,每一戶受損的利益可能都不會太大,但加在一塊就可能是個大數目,我們的訴訟費用基本上是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交納的,這也就意味著,訴訟金額越大,訴訟費可能越高,能打贏官司自然訴訟費不成問題,可一旦打不贏,高額的訴訟費立刻就會成為大問題。
相比而言,有些國家為了鼓勵公民和相關團體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環境,提高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度,通過法律規定了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獎勵勝訴原告等措施以提高民眾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我們在降低訴訟門檻,提高便利性上,不論法律還是觀念,都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一些地方總是將公益組織提起的訴訟視為添亂,這種擔心與其說是對普通公民權利濫用的不放心,不如說是對自身利益的固守。尤其當政府本身就是利益直接相關人時,公益組織想打贏官司就更難打了。常州的這起案子,學生因為環境的原因身體受到影響,這是事實;由國家和江蘇省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得出地塊修復過程中確實存在問題,也是事實,可最后這些事實為何沒能在司法判決中體現出來,值得社會深思。
我們需要改變環境治理的思路,假如人人都可以很方便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那么就會倒逼環境治理問題的最終解決。從環境治理的國際通行經驗看,社會應該鼓勵這種行為,應該降低門檻,理順機制,將紙面上的權利落實到公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