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城市化委員會社會建設專委會專家顧問
2012年,當時沒有任何資本優勢的馬云將第三方開設雙方控制賬戶解決交易信用的方法運用到電子商務中,創建了支付寶。其成功經驗可總結之處頗多,其中之一在于當時互聯網業均屬于初創時期,資本優勢雖然重要,但只要堅持某種正確方向、努力不懈,就有可能成功。如今,BAT、京東等電商巨頭憑借雄厚的資本,在市場、渠道、營銷、倉儲、物流等環節都占據了壟斷地位,并依靠自身龐大體量持續掌控著中國互聯網資源。例如,10月13日下午,阿里巴巴西溪園區內,除了50多個國外品牌開設展臺外,一共有39個國家的大使前來為自己國家的產品背書。我的感覺是,阿里巴巴要借著這個“國際化”,讓已經被打趴的義烏小商品市場徹底走向終結。
本來,互聯網是一個平等、分散、開放的平臺,而現在的互聯網卻把數量驚人的財富和無限擴張的權力轉移到了極少數人手里。在技術、資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中小型網絡企業處處受到不公正待遇。大集團的技術壟斷造成了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限制,更擴大了不平等的社會競爭,甚至有意無意地侵犯用戶的權益,降低了用戶體驗。此外,當前的互聯網格局還嚴重傷害了大眾創業。
第一,利用微信等免費社交平臺實現本社區成員間的商品、服務信息分享,依靠有限的交易和少量廣告維持運營,這樣的運營方式還不是特別成熟的商業模式;而現在開發客戶端應用,費用在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這就決定了依靠信息交流平臺而發起的創業很難有大的突破。很多沒有自己獨立創業平臺支持的社區創業者都遇到了資金、技術、團隊等方面的瓶頸:一方面想做大,探索出一種商業模式來;另一方面又囿于缺乏各種資源,而無法完善社區創業的商業模式,最終樹倒猢猻散。
第二,在目前比較常見的電商平臺,創業者需承擔的經濟負擔也不小:京東商城與淘寶的收費模式類似,開網店需要繳納平臺入駐費及保證金,數額根據店鋪經營品類而有所差異,賣家的總體經濟負擔堪比在城市開設店鋪。此外,專注于各種細分領域的商業模式也因同業競爭而深陷困境,使創業者所面臨的商業環境約束越發明顯。在沒有足夠資源支撐的條件下,創業者想靠燒錢把自己的商業模式“燒”出來也變得不現實。
現在,互聯網寡頭利用資本和技術優勢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正在扼殺行業創新。從早期團購行業的“百團大戰”到如今的各類O2O商業模式,“燒錢”搶用戶、搶市場份額幾乎是每個互聯網公司的通行做法。每一輪的“燒錢大戰”總是伴隨著新一輪的融資,而且隨著公司體量的膨脹,融資額一次高過一次,“燒錢”的力度也一次比一次大,最終“燒出”一家行業壟斷者。屆時,只要這樣的行業壟斷者想改變行業游戲規則,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這是由自由競爭成功者形成自然壟斷,從而引發的大規模不正當競爭。
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從而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這種惡性競爭嚴重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創業公司的權益。電商之間的巨額補貼大戰直接提高了行業的準入門檻,使缺少資金的企業很難涉足相關行業。今年幾起電商合并的案例充分證明,那些沒有強大資本支持的創業公司,在資本大鱷的籠罩下根本無法生存。在本應靠理念創新、技術創新以及企業家精神來公平競爭的互聯網行業,強大的資本支持幾乎成為互聯網創業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對互聯網“平等、開放、共享”精神的背離,正在傷害互聯網行業發展。
最近我一直在考慮,在互聯網時代,居弱勢的農業、農民能不能真正得到好處?我也去一些地方看了一些互聯網農業平臺,對這些平臺能產生的效果,我持擔憂、懷疑態度:這些農村電商大多不成規模,沒有形成網絡,導致成本過大;許多農村電商只是止于概念、空有其表,一間小房子掛個牌就成了電商平臺;地方政府觀念滯后,缺乏推動的精神動力……在這樣的環境下,農民能否真正利用互聯網創業并獲得益處?
我認為,電商的本質不應是增加社會成本,而應該是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社會效率;農村電商的本質也不是能下單、買東西,而是要解決農資、農產品的交易問題,是規模交易的問題。農村電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是我們要以更好的方式來幫助農民發展,比如:建立社區平臺,通過平臺收集和發布信息,深入挖掘農村特產,將其推廣到全國乃至全世界,把渠道市場打通,同時發現外面的好東西,不僅實實在在地幫老百姓賣出農產品,而且讓農民充分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建立農民自己的電商品牌,同時改變經營模式,突出服務,讓愿意賺錢的人去做服務工作,有了愿意服務的人,農民的文化程度就不是問題了。此外,農村電商要發展,降低成本、建立信譽等也都是重點。
中國電商行業的另一問題是,在特殊的營商環境下,市場還沒有完全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互聯網寡頭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商業行為背后有權力的影子。互聯網寡頭既是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又直接或間接參與了產業政策制定,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為私利左右著整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因此,在遵循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基礎上,政府職責范圍之內的監管職能不能缺失。鼓勵創新、保護知識產權、減少行政審批等,這些都對,但是政府對互聯網行業惡性競爭的監管不能缺位。
回顧一下微軟在歐美所經歷的反壟斷指控案,就能明白任由這種不正當競爭繼續發展的問題所在。BAT貢獻再大,都不能說他們因此就擁有了主導中國互聯網行業發展命運的權力。現在已經不是未雨綢繆,而是必須盡快制止低于成本的不正當競爭。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多樣化、確保互聯網行業的開放性和包容性,此這一切,都能為多樣化的創業形態、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公平正義的自由競爭環境。
愛拼車聯合創始人楊洋曾說,“雙巨頭攜資本火拼,其他小公司的機會已經很渺茫了。我們這樣的小公司,沒錢,也沒技術,只能選擇退出。”面對當前的互聯網困境,國家或許可以行政手段大規模降低商業地產的租金和物業成本,讓城市店鋪恢復活力;對于中小企業、創業者來說,轉換創業思維模式,避開巨頭們的核心業務,擺脫垂直領域的重資產模式,重新思考互聯網對社會組織方式的影響,在巨頭林立中另辟蹊徑,思索全新的創業模式也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