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條例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包括義務教育、就業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另外,還可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等七項便利。
從2016年元旦起,居住證條例將正式實施,意味著暫住證時代的終結。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名稱上雖然只有一字不同,背后卻是社會發展、公共治理理念上的根本改變。居住證所強調的賦權功能,不僅代表著對流動人口群體的善意和暖意,更彰顯了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平權理念。據國家衛計委發布的相關統計顯示,2014年末我國流動人口已達到2.53億人,意味著幾乎每6個人中就有1個是流動人口。這項改變了數億人口身份標簽的改革破冰,無疑是一個值得銘記的歷史時刻。除了其理念上的象征意義外,更值得稱道的是居住證制度背后的權利意義。換言之,是拿著這張居住證,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務含金量。六大服務七大便利,涉及教育、衛生等服務領域,還囊括了辦證、考試等民生實事。有調研顯示,近年來我國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與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穩步提升,居住證條例的實施將使得這一進程進一步提速。
準確認識居住證條例在整個戶籍改革中所處的階段和坐標,相當重要。一方面,戶籍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剝離戶口身份對享受公共服務多寡的影響。毋庸諱言,居住證制度是戶籍改革一項必要的過渡性安排;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發展不均衡和大城市資源緊張兩種情況同時存在,作為人口流入地的大城市很難一步到位地向流動人口提供所有市民待遇,因此居住證制度也應是一項漸進性改革。既要看到長遠目標與當下現實的距離,又要考量需求與供給的不對稱,改革要不斷突破,也不可急于冒進。
首先,要確保居住證賦予流動人口的各項權利落實到位,還有很多配套改革需要啟動。比如最受關注的義務教育,此前國家已經出臺舉措,將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錢隨人走”,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無論流動人口家庭到何處上學,參加義務教育都能享受國家補貼。同理,流動人口要依據居住證享有公共衛生服務等,必須要以暢通異地參保、異地報銷等醫保轉接機制為前提條件。此外,居住證賦予的民生便利,例如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事項,則要建立在信息聯網的基礎上,只有不用回原籍開證明、調材料,才能真正讓市民辦事少折騰。
其次,要厘清服務擴容的成本消化機制,才能以居住證為突破口,撬動整個戶籍制度改革。上學、看病、就業……居住證有向流動人口賦權的要求,地方財力也得有為這些權利買單的實力。為了更好地消化公共服務均等化成本,一者可以在頂層設計中加強中央統籌力度,以財政轉移支付拉近不同地區之間的保障水平差距;二者可從制度層面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稅分配關系,讓地方政府投入更多財政用于民生;三者,可以基于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逐步地向流動人口賦予市民權利或身份。很多大城市以社保繳納、納稅年限等為條件推出積分落戶制度,就是這一做法的實例。歸根結底,成本消化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分清輕重緩急、多方化解、分步完善。但始終要明確的是,隨著公共財力的增強和成本負擔機制的厘清,流動人口享受市民待遇,始終應當朝著“門檻越來越低、差異越來越小”的方向前進。
戶籍改革每往前走一步,都涉及利益的再調整、權責的再劃分。居住證代替暫住證是一個值得銘記的歷史節點,但只有眼光始終向前,改革不斷突破,才能最終達到戶籍改革的目標和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