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一段時間以來土地信托在各地的實踐,社會上一些人基于對信托的誤解,紛紛對土地信托提出質疑和擔心,認為這樣會導致社會資本盤剝農民、土地變性、違規建設以及農民利益被侵害等問題,此次水漳土地信托的實施,有效防止了上述問題的出現,做到了土地不變性、不改變用途的同時充分維護和實現了農民的利益,用事實回應了上述質疑:
一是合作社得到了急需的發展資金等要素資源,土地資源被有效盤活
通過開展土地信托,水漳村圣水櫻桃合作社得到了1800萬元的資金,可以用于開展其急需的苗木和技術引進、設施更新、市場營銷等,從而突破了資金瓶頸,有望順利步入發展正軌。以合作社發展步入正軌為契機,水漳村土地經營狀況轉好,同時借助信托公司的優勢,實現了水漳村1680畝土地與城市資本要素市場的有效對接,其土地資源的市場價值得以有效發現。
二是土地始終在農民手中,并且所有土地都用來發展農業
在信托模式下,雖然經過了土地經營權的一系列流轉,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流轉的土地其集體所有的性質始終沒有改變,水漳村農民依然掌握上述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公司有義務將所有土地返還給土地股份合作社。此外,水漳村土地信托在合同議定階段就明確強調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改變,這也體現在信托合同中。從實踐情況看,水漳村所有1680畝信托土地全部用來發展現代農業,沒有進行任何一項違規建設,更沒有進行小產權房建設的計劃。
三是農民擁有絕對的主導地位,成為最大受益主體
由當地農民自發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作為土地的委托方和經營方,使農民在產權流轉、土地經營、收益分配等全過程擁有充分的話語權,確保農民成為絕對的權力主體和最大的受益主體。從分配方案看,農民除獲得每畝1000元的流轉費外,還將獲得土地經營上繳浮動收益的60%作為分紅,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將獲得30%的上繳浮動收益,這部分收益未來也主要向村民進行分紅。此外,參加專業合作社的農戶還可以獲得工資收入和合作社分紅。農民成為名符其實的最大受益者。
四是風險的承擔主體是信托公司
按照信托制度和水漳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對于農民的土地收益有剛性兌付的義務,并且對于因其原因造成的損失有賠償的義務,即如果圣水櫻桃合作社無法按合同支付土地流轉費,則信托公司有義務代其向農民墊付土地流轉費,而如果由于信托公司原因造成土地財產損失,信托公司還要以自己的財產向農民賠償。實際上,信托公司成為了整個土地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承擔主體。
五是市場要素的主流向是從城市到農村
從市場要素的流向來看,水漳土地信托改變了傳統城市資本投資農村土地經營中“造血少,抽血多”的不合理現象,由信托公司依托金融市場對接城市要素市場,將城市中的資金、技術、管理、服務、信息乃至人員等要素引入到水漳村村的土地經營過程中,促進了當地的農地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帶動了全村整體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從整體看,城市是市場要素的流出方,而農村顯然是市場要素的流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