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土地信托作為北京市首單土地信托,首次把土地信托這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引入京郊大地,豐富了首都土地流轉和經營的方式和途徑,具有突出的意義:
1、為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探索一種新的模式
土地信托流轉作為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通過土地股份制改革理清內部產權關系,借助信托機制實現了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及收益權的分離,全面放活了經營權,同時依托信托公司的專業優勢,開展更加高效的市場運作、有效應對風險、維護農民權益,有助于更加有效地盤活農村土地資源。
2、為農業經營提供新的融資渠道
過去農業經營要進行融資,要么通過農信以及銀行的小額貸款,要么通過農業擔保抵押公司,要么就走農民互助金融或者民間借貸,這些渠道要么對于擔保物以及經營者本人的要求非常苛刻,要么資金量有限或者風險很大。引入土地信托模式后,借助信托公司平臺,可以為相應的農業項目對接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從而為農業經營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選擇。
3、為維護和實現農民土地權益提供了新的方式
土地信托以建立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為核心,作為被委托方的信托公司有義務全力維護作為委托人的農民的土地權益。借助信托公司在開展市場運作、風險防范、信息獲取乃至法律維權等方面的能力優勢,有助于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
4、為城鄉資源要素市場對接提供新的途徑
基于二元體制束縛,當前城鄉要素市場的對接還不是很順暢,土地信托模式借助信托公司這個中間人,一方面利用信托機制將土地經營權有效組織起來;另一方面依托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優勢,實現農村土地資源與城市資金、銷售渠道、管理、技術、信息、服務等要素的對接,實現了城鄉要素市場的有效聯通。
5、為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新的思路
當前農村金融的主導形式依然是農村小額信貸、擔保抵押等傳統內容,不僅服務面窄,而且還面臨傳統商業金融與農村制度現實的嚴重沖突。土地信托利用相對靈活的信托機制,通過建立委托代理結構、實現土地“三權分離”的方式,將金融體制機制創新與農村土地制度現實很好地結合起來,為開展相關創新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