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扔垃圾罰款能否撿回丟失的文明
時間:2015-05-27 22:34:20
來源:紅網 作者:符向軍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歷經4年“暫行”,增加32條內容,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五個環節對垃圾分類全流程予以規定。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該《規定》,單位和個人應該“定時定點”投放生活垃圾,違者按照有關規定,個人最高罰200元,單位最高罰5萬元。(5月26日《南方都市報》)
對亂扔生活垃圾行為進行罰款處理,出發點是好的,體現了政府致力改善社區環境,亮化、美化城市形象的決心和作為。但“垃圾圍城”的現象由來已久,始終是城市環保的“老大難”問題,“亂扔垃圾罰款”也并非廣州開出“先河”,而是早已有之,然而包括廣州在內的各地經驗表明,罰款的作用有限,僅靠罰款罰不出社會公德,也難以撿回丟失的城市文明。
一方面,外在的垃圾直觀可見、易撿易除,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長期以來深藏人們內心的,環保、公德意識缺乏的思想“垃圾”,卻難以發現和根除。“亂扔垃圾罰款”只是一種外部的他律制約,如果沒有內心的自覺自律加以配合,則往往會事倍功半,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另一方面,亂扔垃圾作為一種不文明行為習慣,人們普遍存在“法不責眾”的心理,易發多發,且隨意性大,人物、時間、地點都不確定,調查取證相當困難,造成“看不到、管不了”、“看見了、管不住”的監管難題,往往讓“亂扔垃圾罰款”在實踐中遭遇“執行難”。即便果真嚴格執法,目前個人最高罰也只是200元,且沒有其他“不文明行為記錄”等配套“黑名單”措施,威懾力不強,對一些人來說僅是“蜻蜓點水”般不痛不癢,難以觸及其真正“痛點”,勢必導致“亂扔垃圾罰款”的作用大打折扣,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治理亂扔垃圾行為,應該標本兼顧、多措并舉、綜合施治。既要采取具有震懾力足夠的罰款、黑名單等舉措,也要輔以環保意識宣傳和社會公德意識教育,同時還可以借鑒環保先進國家的經驗,建立獎懲配套機制,善用物質激勵,提高市民積極性。比如在巴西,市民用2公斤的可回收垃圾可以換回1公斤的食物,或者公共汽車票、文具,甚至圣誕禮品。
只有做到他律與自律有機結合,讓垃圾分類有序處理成為人們內在動力與外在壓力的統一追求,在全社會形成愛衛生、講文明的良好氛圍,才能使垃圾管理、整治工作事半功倍,進而有效樹立城市整潔、衛生、文明的美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