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三審階段,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8月27日 《南方都市報》)
對于城鄉規劃而言,很多地方都是朝令夕改,如何拆、如何建,往往都是領導“一言堂”,其他人則沒有話語權。如此,不僅令公眾苦不堪言,更嚴重的是浪費了人力財力,城鄉發展常常陷入瓶頸,原地踏步的現象并不少見。基于此,廣州市的城鄉規劃條例草案,直指城鄉規劃中的弊端和不足,力圖扭轉這種局面,確實令人欣喜。
方法固然對頭,但在權力的制約方式上,還應該增加公眾話語權的含金量,將公眾因素植入城鄉規劃之中。誠然,為避免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草案將改規劃的權力進行了制約,力圖通過分散權力和強力約束,從源頭上將規劃拍板權裝入籠子中。這個方法的初衷值得借鑒,如果將權力予以“拆分”,在整合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著更多的難題和障礙。但是,該方法之中,民意因素所占比重較小,應該進一步完善和補強。
其實,在西歐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城鄉規劃而言,公眾的參與程度都得到了強化。比如,在德國,在規劃制定過程中必須盡早告之市民有關規劃的目標、規劃方案和影響,以便及早聽取市民的意見進行規劃修改。城鄉規劃在接受市議會審議時必須向公眾公開展示并聽取意見一個月。再比如,英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強調地方規劃中必須包括一份“社區參與申明”,表明公眾參與了從規劃制定開始的一系列活動。同時,一些國家專門設置了督察員,直接受理各地的規劃上訴,在當地主持規劃聽證會,并進行相應的協調。
反觀國內,這方面的短板和不足異常明顯,雖然廣州的城鄉規劃制度具有一定的創新和突破,但側重民意考量的因子還比較欠缺。基于此,對于廣州市的誠信規劃草案而言,還需在此多下功夫,將更多的規劃話語權交給公眾,提高公眾的參與程度和水平,讓關涉切身利益的群體能夠表達個人的觀點,所以,在程序設計方面,就需要以尊重民意為基礎,吸納更多的意見和建議,從而讓城鄉規劃與公眾感受結合在一起,而不是陷入“自說自話”的怪圈中。
說到底,以民意為基礎,才能在城鄉規劃中體現出民主的特征,求得規劃建設的最大公約數。良性的制度設計,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和支持,更需要可行性建議的適時發力,如此才能讓城鄉規劃走出“變臉”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