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深圳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聽證會正式舉行,17名出席的聽證代表中,僅2人表示支持現有兩套聽證方案。
征收停車調節費,這在當地于法有據。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的方式治理交通擁堵。深圳市有權制定相關條例,該條例也并未和上位法有明顯沖突。
然而,合法性只是政府能否采取一定行政決策的底線要求。畢竟,治理城市并非在實驗室里做實驗,錯了可以推倒重來,尤其是在各種社會關系日益錯綜復雜的當下,試錯成本已經遠遠大于過去。是否采取某種行政新政,還須進行充分的合理性分析、科學性討論。
簡單地說,當地征收方案的運行機理在于,政府對停在經營性停車場的小汽車按時間收取一定費用,以增加停車成本,從而提高小汽車使用成本,進而減少上路車輛,最終實現緩解交通擁堵的目的。
緩解交通擁堵有多種方式,優先考慮的應當是賦權類行政行為,如發展公共交通等,而限行、限號、提高車輛使用成本等義務類行政行為本是最后的選擇。同時,若是沒有足夠的可替代便利交通方式,提高車輛使用成本所帶來的車輛減少更是極為有限。
姑且假定現在必須依靠提高汽車使用成本來改善交通狀況,那么,這也須遵循公平及比例原則,也即誰造成了擁堵,誰就應該提高成本;成本提高幅度應當和造成擁堵程度成比例。
以常理而言,車輛在路上跑的時間越長,就越容易造成擁堵,就該多交錢,而并非誰在停車場停的時間越長,誰就給路況添了越多亂。如果真要提高汽車使用成本,那還不如對燃油增加稅費,至少比收停車調節費來得直接、公平一些。
此外,征收停車調節費,在客觀上必將影響到當地停車場運營,停車行業卻沒有得到任何彌補。違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相差無幾,違法還有著不被抓的可能。這或將產生反向效應,給當地交通執法帶來沉重負擔,也無益于市民良性守法精神的形成。
如此看來,當地目前所提出的停車調節費方案或為最次選擇。當地不妨將是否征收相關費用暫時擱置,先行集中精力解決公共設施以及配套制度問題,只有在公共交通充分發達、政府停車場一律開放、各方利益得以均衡、公平的語境,才是討論征收停車調節費并形成科學方案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