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篇報道中看到,有機構在一些糧食主產縣調查時發現,規模經營主體的土地單產要比小規模農戶低,大戶的單產要比小戶、散戶的低。乍看之下,有些意外,因為這個結論和以往的認知差距挺大。
一直以來的印象當中,認為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規模經營主體會更加注重糧食生產效益,更在意科學種田,更愿意選用優良品種、使用先進技術和機械,應當說這些都是有助于節約成本、增加產量的。
多年的實踐告訴我們,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規模效應,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能夠有效解決種田比較效益偏低的問題。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發展,還有助于調動務農投入的積極性,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此,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到去年底,全國農民承包地流轉已達到3.4億畝,占到總承包地面積的26%;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超過287萬戶。
農民種地規模太小,很難提高效益,增加收入。可如今為啥出現了規模上去可產量下來的情況?靜下來想想會發現,有一個問題似乎被忽略了,就是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并非完全正相關。規模經營主體或大戶的勞動生產率相對較高是事實,但他們在耕種大面積土地時,很難像小戶一樣實現精耕細作,雇工幫忙時如果再管理不善,那土地產出率降低、經營虧損幾乎是一定的。既然這樣,土地流轉規模就不該是越大越好,而是要有個度。如果缺少度的把握而任由土地大面積流轉,經營規模是變得可觀了,單產卻沒像預期那樣增加,這種流轉還有什么意義呢?
事實上,關于土地流轉的“頂層設計”,一直都在強調規范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與此相對應的“基層實踐”顯示,農民在自主自愿推動土地流轉時,更多地體現了尊重自然、尊重市場、不急不躁的特征。但是在上下之間的個別地方,在土地流轉問題上卻一味地“貪大求快”,甚至把土地流轉的快慢、土地經營規模的大小當成農村改革成效的評判標準。
土地流轉不能拔苗助長,更不能搞大躍進,人為壘大戶。那么,引導形成合理的土地經營規模,那個合適的度應該在哪里呢?總體來說,還是要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程度、農業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及經營主體的管理水平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繼續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各地應按照自己地區的土地資源稟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選擇一個合理適度的土地經營規模區間。在此過程中,必須要保證的就是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讓農民唱主角。扶持但不包辦,引導但不替代,真正做到土地流轉能夠惠民、利民、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