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已初現輪廓。北京市住建委22日發布,今年北京將推出2萬套自住型商品房,明年計劃推出5萬套左右,相關政策將于近日發布。此類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購買此類住房后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繳財政。(10月23日《新京報》)
“自住型商品房”是一項“新發明”。但在筆者看來,這類住房既有點像經濟適用房,也有點像限價房,有點不倫不類。之所以說這類住房不倫不類,是因為看似商品房,但卻以保障房的某些方式來管理。
如果是商品房,不應該限制銷售價格,也不應該限制出售。正如業內專家所言,既然已經明確“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商品房的屬性,那么限制出售與民法中關于個人財產方面的法規是相悖的。其實,限價房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住房供應體系應該分為兩大類,即商品房與保障房,不應該出現“自住型商品房”這樣的“四不像”。
筆者相信設計者的初衷是善意的,想借此讓那些沒有機會購買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的“夾心層”有機會擁有自己的住房。可能在設計者看來,中國國情比較特殊,政府沒有經濟能力一下子建設大量保障房,只能通過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來減輕部分群體的購房壓力以及政府的住房保障壓力。
但是,“自住型商品房”不免給人留下這樣幾種印象:一是政府的部分住房保障責任通過這類住房轉移了;二是推出這類住房是為了拉低平均房價,減輕地方政府調控壓力;三是其他商品房似乎變成了“投資型商品房”;四是讓中國住房體系更加混亂,難以厘清和監管。尤其是,不少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變成了“權力房”、“投資房”,“自住型商品房”由于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有可能重蹈這種覆轍。
關于中國住房制度的設計,輿論多次在重復一個常識,即市場的歸市場,保障的歸保障。但無論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限價房,還是這次北京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似乎既劃不進市場范疇,也劃不進保障范疇,因為既有保障的成分又有商品的屬性。
當一個社會的市場與保障不分,必然會出現各種問題,比如,政府隨意干預市場,或者政府把保障責任推給市場。所以,面對中國住房體系出現的混亂局面,亟須厘清管理思路,而不是繼續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