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一線環衛工新換了封閉式全自動垃圾車,但每名環衛工被告知要繳納7500元的用車押金。這讓收入低微的環衛工有點“吃不消”,但不繳又擔心丟了工作。昨天,鄭州一名垃圾清運工的女兒致電東方今報反映此事,并呼吁“押金能不能少點”!(大河網10月24日)
從保障集體利益出發對環衛工征收7500元的押金費,似乎這樣的解釋在城市管理局張姓工作人員解釋中完全應該,問題是繳7500元押金相當于環衛工兩年積蓄,這讓收入低微的環衛工如何“吃得消”?
按理說,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為工人提供更好的操作工具是他們職責所在,管理上考慮清潔衛工人辛苦,改換“高端大氣上檔次”新垃圾車了,體現的應該是一種關懷。然而,在工具使用上,卻變成了環衛工人“買單”,因為需要繳納7500元的押金,這對于月薪不過千把元的垃圾清運工來說,除去吃喝住的費用,得攢多長時間?思維方式不對稱,原因在于政府部門總是習慣高高在上“當管理者”,面對弱勢群體時缺乏換位思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作為管理部門為何有法不依?可能還是“懶政思維”作崇:一是認為有利于環衛車的管理,新的環衛車使用和維護上投入精力更多,為加強管理收取一定費用顯得合乎情理,況且以往都是這樣操作,至于是否違法和收取合不合理,全然不作考慮;二是便于人員管理,環衛工人流動大,收取押金,避免隨意違約、解聘。
為何要征收環衛工人的押金?“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收取7500元押金主要是考慮到車子造價很大,因為環衛工人人員流動比較大,萬一人帶車子走了,政府的投資不就沒有保障了?”管理部門主觀在于為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但實際是垃圾車的作用主要是收容垃圾,環衛工人帶走或處置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況且有相關法規作保障,作為城市管理部門把自己難處強加在受眾者身上,這樣無疑于增加了環衛工人的生活負擔。
能不能尋求別的方式?或者少些押金,讓他們享受政府提供便利的同時,免除內心的尷尬,這個關鍵點還在于政府管理部門能否轉變思維方式,是否站在環衛工人角度考慮問題。作為城市的“面貌”,環衛工作關乎城市的市容形象和人居環境,是政府一項不可或缺、不可低估的公共服務。政府要把這項公共服務做得更好,令廣大市民滿意,善待環衛工人這個重要環節不應被有意無意地輕輕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