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訊記者趙婉露報道:對于當前社會反映較為強烈的“中國式過馬路”問題,我省決定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除了加強管理和教育外,還將提高處罰標準。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下稱《辦法》),待正式公布后施行。
記者了解到,經過一審和二審,該《辦法》進行了多處修改,撤銷了部分條款,并加重了對于行人闖紅燈的處罰力度。
行人闖紅燈處罰翻倍
《辦法》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穿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或者通過鐵路道口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將被處以10元罰款。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處20元罰款: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或者兜售、發(fā)送物品。
另外,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處50元罰款: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給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扒車、強行攔車、追車、拋物擊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此外,《辦法》還提出,城市道路寬度超過四條機動車道的,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行道的中央分隔帶或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分隔帶上設置行人安全島。
非機動車不按車道行駛罰50元
為了規(guī)范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該《辦法》新增了一些處罰內容,其中提出,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出現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將處20元罰款。
同時,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時速超過十五公里的,處罰標準由此前的20元提高至50元。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guī)定在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行駛的,或者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處罰由30元提高至50元。此外,非機動車駕駛人逆向行駛的,處罰50元。
機動車妨礙通行罰150元
為進一步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人,《辦法》也新增了一些處罰條款。其中,在設置了禁止停放或禁止臨時停車標志和告示牌的重點路段、時段停車,不按告示牌要求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被處罰150元。
同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或者在機動車號牌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jiān)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將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