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出臺并將從9 月1日起實施。對于在公廁內亂涂亂畫、吸煙、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為,有關部門將處以100 元罰款。有市民質疑辦法出臺后,如何進行監督與執法,讓相關規定不會成為一紙空文。(8月19日《羊城晚報》)
靠罰款能否催生社會文明,這是一個歷久彌新的爭議性話題。反對者認為,社會文明水平離不開公眾道德水平和文明素養的提升,需要理念的更新、價值排序的重塑和人文關懷的重振,僅僅依靠罰款難以打造出一個文明城市;贊成者認為,通過罰款提升社會規范的外部控制力,提高不文明行為的違約成本,有助于催生社會文明。
作為利益相關者,老百姓對《辦法》有著錯綜復雜的感受。一方面,此舉有助于減少不文明行為,提高如廁服務的質量,讓自己受惠;另一方面,嚴苛的規定,僵硬的執行,既可能侵犯自由權利,也可能讓自己利益受損。換言之,公眾的糾結點,顯然不在于政策初衷,而是擔心《辦法》走進“初衷良好、方法僵化、效果不盡如人意”的治理怪圈。
老百姓既是社會規范的受益者和判斷者,也是社會規范的建設者和維護者。然而,社會規范僅僅在道德上有價值還不夠,還必須具有使用價值。一個好的規范,應該是道德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有機結合;只有這樣,規范才能具備強烈的、持久的、普遍的行為感召力和激勵力量。
與“闖紅燈罰款”不同,“公廁罰款”既缺乏有效的監督辦法,又沒有強有力的操作系統,一旦指標設計得不合理、細節考慮得不周全,再良善的初衷也會被拖累,再好的政策也會大打折扣。畢竟,罰款只是社會治理的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只有多接地氣,通過民間觸角摸清問題與癥結所在,才能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從而讓老百姓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