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對外貿的依存度一直很高并日益增加。隨著經濟總量的不斷擴大,外部需求的增長對于我國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已經缺乏潛力,內部需求日益成為推動我國經濟能夠繼續高速增長的主要動力。針對當前我國居民消費不足、內需不旺,推進城鎮化就成為了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的重要手段。
我國城鄉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在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917元,城鄉收入比為3.1;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16674元,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5908元,城鄉消費比為2.8。按照2012年的水平估計,城鎮化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可以拉動居民消費支出增長上千億元,而新增的投資規模就更是驚人。據估計,按照現有的城鎮化速度,20萬億以上的投資規模將保持20年。目前我國城鎮化率約為52.6%,距離發達國家百分之七八十的城鎮化率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因而,從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開始,國家把城鎮化升格為保持經濟發展的持久動力。
借鑒后城市化國家的經驗,城鎮化進程有利于使我國繼續運行在經濟增長的“快車道”上,也有利于解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大的問題。但是,從2002年開始,我國的城鄉收入比變化很小,始終維持在3以上,城鎮化并沒能縮小城鄉差距,而諸如貧富差距擴大、環境惡化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卻日益凸顯,這說明了目前我國城鎮化的質量并不高。如果進一步推進城鎮化并提高城鎮化的質量,就必須對推進城鎮化的手段進行綜合考慮。推進城鎮化不僅要解決好與城鎮、城鎮勞動力、非農產業有關的問題并處理好城鄉之間的關系,還要解決好與農村、農民、農業有關的問題。
城鄉體制
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城鄉體制造成了城鄉分割,使農民工無法獲得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工資水平并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這就造成了城鎮化的延滯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因此,對城鄉體制進行改革,要讓農民具有自由遷移和居住的權利,具有與城鎮居民相平等的就業權、教育權、社會和財產保障權。
應當賦予公民遷徙和居住自由的權利,允許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的農民工獲得城鎮戶口,并逐步放開大城市的落戶限制。要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劃分,割裂戶籍差別與福利待遇的聯系,消除戶籍制度背后的權利不公。
要將農民和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民和農民工的醫療、養老問題,解決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加強農民工的社會資本建設,有效化解農村人口在城鎮化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市場風險,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提供真正有效的社會保障。
城市和非農產業
我國三次產業發展不協調,雖然非農產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經濟總量的90%,但是,第二產業投入的物質資本較多(尤其是資本密集度很高的重工業),對于勞動力的吸納能力相比于其產值而言比較弱,而吸納勞動力能力很強的服務業卻不到經濟總量的一半。因此,推進城鎮化,給農民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就需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鑒于目前進入門檻較低的傳統服務業已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飽和,而現代服務業對于從業人員的學歷、素質等要求比較高,從而需要優化就業結構,調整二三產業之間以及第三產業內部傳統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之間的人員結構,引導更適合現代服務業,但對于第二產業以及傳統服務業而言并非必須的高學歷、高素質的從業人員轉移到現代服務業上來,將這部分就業份額留給學歷、素質相對較低的農民工。
延滯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房價。近年來全國平均的房價收入比一直在10左右(合理的房價收入比應當是五、六,甚至更低),特別是以北上廣深為代表的大城市房價更是居高不下。高昂的房價不僅給收入普遍不高的農民工在城鎮安家落戶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而且加劇了貧富差距的擴大。這就需要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令房價回歸理性水平,減小“住房難”對于農民工市民化的阻力。
房價高漲的部分原因需要歸結于建設資源向大城市過度集中。以北京為例,2011年北京人均預算內財政支出為2.54萬元,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的3倍。這既給中小城市的建設帶來了資金的困難,又使得大城市的規模過度膨脹而帶來了住房緊張、交通擁堵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因此,在城鎮建設方面需要致力于城鎮體系的構建,實現大、中、小城市的規模梯度和協調發展。通過優化城市規模,遏制大城市的過度膨脹,并把更多的資源向中小城市和農村轉移,使中小城市和農村能夠得到良性發展。
農村和農業
農村建設與推進城鎮化之間的關系,通常容易被忽視,一般認為農村建設和發展屬于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范疇。但事實上,通過優化農村資源配置,能夠最大程度地從農村釋放出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而實現農村要素優化配置的重點在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是集體所有制,但并不存在代表農村和農民實現土地所有權的實體機構,從而,土地的管理職能與所有權事實上被合二為一,均歸屬于地方政府。由于土地所有人的缺失,使得集體所有制成為了國有制的一種形式,卻又有別于城市土地的國有制,造成了土地無法正常流轉,使得土地侵占情況時有發生,農民的正常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土地無法自由流轉就使得我國的農業生產無法實現規模經營,傳統農業也無法向現代農業順利轉變。土地的分散經營占用了大量的勞動力,成為了城鎮化和提高農民收入的一大阻力。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土地產權的明晰化,使農村土地能夠自由流轉。而實現這一目標就無法脫離戶籍制度改革,只有讓戶籍與收入、福利脫鉤,才能讓進城的農民工徹底脫離土地。土地無法自由流轉又衍生出了農產品(5.54,0.13,2.40%)營銷方式落后和耕地占用等問題。
大多數農產品的保質期都比較短,要節約農業勞動力和提高農民收入,就必須要提高農產品的交易速度,減少流通中間環節。但是農村土地不能自由流轉使得農業生產分布零散,農戶組織化程度很低,從而難以推廣新的營銷技術和模式,這就同樣要求土地制度改革以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程度。此外,要引導和鼓勵農業服務公司的發展,加強農產品流通市場、物流倉儲中心的建設,以及開發和引進先進的物流技術。
城鎮建設勢必會占用部分農用地。如果僅從單個城鎮的角度出發,這也是為了城鎮的發展和城鎮化。但從整個國家的層面考慮,由于我國“人多地少”,耕地的減少就意味著在目前情況下,要實現糧食的自給自足,保持糧食產量的增長以滿足人口的增加,就必須開拓一些不適宜規模化經營或者種植條件較差的土地,這樣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農業勞動力,從長期來看這也會拖城鎮化的“后腿”。要解決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的矛盾,需要從統籌安排農用地和節約建設用地兩方面入手。要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并引導農用地的結構優化調整,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此外,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優化配置城鎮建設用地,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加快土地的流轉,提高房地產建設用地的使用效率。要實現這些目標,仍舊需要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明晰土地產權,才能最有效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有效實現節約土地使用。
城鎮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推進城鎮化需要兼顧城鎮、農村以及兩者之間的聯系,不能顧此失彼。對于城鄉體制改革,戶籍制度的創新離不開土地制度的變革,而土地制度的變革也必須與戶籍制度的改革相結合。對城市建設而言,需要優化城市和城鄉體系。而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更是離不開城市發展以及城鄉結構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