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簡稱《條例》)?!稐l例》擬規定,購置型保障性住房如果再上市交易,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動態監管,若超出保障覆蓋標準,通過提高租金等經濟手段進行退出管理?!稐l例》的一個總原則是,限制甚至完全清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始于上世紀90年代末,最初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后來增加了廉租房、限價房、公租房等幾種形式。目前,保障房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于歷史最高水平。自保障性住房開始供應以來,通過購買、承租保障房牟利的現象就一直存在,一種是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滿一定期限后上市交易,賺取不菲的差價,另一種是將保障房出租收取租金。無論是將保障房出租或上市交易,都說明承租人、購買人并不真正需要住房保障——這里面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居民在承租或購買保障房時,原本就不符合保障房政策規定的條件,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了申請資格,鬧出了“開寶馬住經適房”之類的荒唐故事;另一種是居民承租或購買保障房的資格沒有問題,但后來收入發生變化,超出了保障房覆蓋的標準,仍然繼續承租或持有保障房。出現第一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對保障房的“入口”把關不嚴,出現第二種情況,則是因為對保障房的“出口”疏通不暢。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種基本公共品,其本質與義務教育、基本醫療服務一樣,屬于公共服務的范疇(義務教育、基本醫療服務原則上覆蓋全體居民,不需要退出管理,高收入者可以“自動退出”,選擇民營機構提供的義務教育、基本醫療服務),居民通過承租或購買保障性住房牟利,背離了國家保障房政策的根本方向。此外,近年來中央政府對房地產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一個重要目的是要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遏制居民的投資性需求,以此擠壓樓市泡沫,促使商品房回歸到合理價位。對商品房市場的盈利空間尚且要以政策調控手段加以限制,對原本就不應具有市場特征的保障性住房,自然更應當通過嚴格的政策管控措施,限制以至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間。這個道理是沒有任何疑義的。
在政策層面,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的制度和路徑進行規范,限制、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間,簡單講就是要嚴把“入口”、疏通“出口”。首先,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的保障房覆蓋標準,既不追求過量供應(國家財力也不允許),也努力克服供應不足,使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以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為例,1998年該政策出臺之初,確定經適房覆蓋范圍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7年國務院下發文件,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這個調整有利于經適房供應更加“精準”,避免“開寶馬住經適房”式的尷尬。
其次,要依據保障房的“入口”和“出口”標準,通過對申請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核,對承租人、購買人的收入狀況、財產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管,以及政府優先回購等具體辦法,做到該保障的保障,該退出的退出,使保障房始終處于“由需要保障者所居、為需要保障者所用”的動態平衡之中。
為幫助監管部門嚴把“入口”、疏通“出口”,還應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讓社會公眾參與到保障房供應的綜合治理中來。為此,需要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承租、購買保障房的居民,須將家庭財產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開,并加大對弄虛作假、騙購騙租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規違法的成本和風險系數。所有這些政策措施和制度設計,都是要讓保障性住房回歸基本公共品的本位,讓承租、購買保障房僅僅成為一種保障性福利,而不能成為一種“占便宜”和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