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在多數情況下是依靠持續的公共政策創新來推動的。而政策創新的動力除了政府自我改革的需求外,在很大程度上更來自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壓力。過去30多年,許多市場化方向的經濟改革都給政治領域的政策創新帶來了明顯的動力和成就。但隨著近期市場化改革遭遇利益分配方面的障礙,中國公共政策創新的動力也明顯不足。過去幾年,能夠稱得上是大手筆的體制改革舉措屈指可數。而中國的社會轉型也于無形中陷入一個怪圈:社會轉型停滯不前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包括中央政府都在呼吁政策創新;但問題是:政策創新又不可能憑空而來,沒有經濟層面和社會層面的合適環境和充足動力,所謂政策創新也只能浮于表面,不可能有真正的創新。由此,社會轉型和政策創新都有陷于停滯的風險。
但在2011年,在政治和經濟層面都無法給政策創新提供充足動力的情況下,社會層面所發生的一系列積極變化似乎有希望打破政策創新問題上的死結。從年初的壹基金、麥田基金在深圳順利注冊,鄧飛的“免費午餐”計劃推動全國性的中小學生營養保障政策出臺,到最近廣東省出臺更為寬松的社會組織登記規章,推動更多的政府購買服務,整個2011年似乎就是一個由公益創新推動政策創新的年份。而擬議中的《廣東慈善條例》的制定更是放手交給學術機構和N G O去設計。這個貌似熱鬧的過程中的問題在于:為什么推動政策創新和社會轉型的動力會在公益領域、特別是南方的公益領域出現呢?一個可能的重要原因是:公益領域實際上通過公益創新活動,在展現社會需求和壓力的同時,也避開了影響政策創新的諸多直接阻礙性因素。
在中國,政策創新的動力之所以不足,是由三個直接障礙所決定的。一是公共政策創新活動是有邊界的,即必須以維護和鞏固社會基本形態和根本制度為目標,不能突破意識形態限制。而諸多的政策創新嘗試在無法找到適合的政策邊界的情況下,只好退回原位不敢革新。此種情況下,政策創新如同被戴上了枷鎖。二是政策制定過程本身的相對封閉性。無論是立法前的調研,立法過程中的各部門協調,還是立法后的監督執行,基本上是在政府部門中進行的,公眾參與的機會非常少。而政府部門的反應相對于經濟社會變化來說總會是慢一拍的。三是社會的利益分化已經形成,政策創新對不同利益主體可能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產生對政策創新的不同反應和態度。例如:改革的過程中壟斷性既得利益集團的存在就導致中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諸多調控難以進行;而地方性利益集團的存在又導致中央的房價調控政策招致諸多反對。
此三個障礙對于一個國家的政府政策創新來說,不能不說是致命的。但在中國的社會轉型無法在政治和經濟領域獲得充足動力的時刻,由公益創新所推動的政策創新似乎可以成為突圍的路徑。在實踐中,公益領域的創新從打破第二個障礙入手、繞開第一和第三個障礙,從而達到了制度變革的目的。所謂打破第二個障礙,指的是在廣東這樣的民間社會相對發達、地方政府相對開放的地區,地方政府和民間社會有著合作解決社會問題的傳統,特別是在無關意識形態和經濟利益的領域,地方政府也樂于讓民間力量參與到政策制定的過程中,而民間力量自己也具備此種能力。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廣東慈善條例》的制定,從起草、制定到倡導,來自大學學者、獨立研究力量、民間N G O、媒體都有充分的參與,從而打破了政策制定過程本身的封閉性。同時,公益領域的創新與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傾向是一致的,且不具備意識形態方面的挑戰性;而公益領域創新對利益分配產生的影響也是積極的,其所影響到的利益集團也是在既得利益集團中處于邊緣的地位。在此種大勢下,再加上公益創新所產生的道德感召力使得其積累了巨大的政治正確性和輿論的力量,導致政策不得不因應社會的需求而做適當的改革和創新。
目前看來,中國的公益創新雖然取得了廣東省公募權放開,注冊程序突破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成就,但基本的法治環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如國內關于公益事業的法律文件中,只有《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收養法》等少數幾部是法律,且對公益事業設置了諸多門檻,其余《社會組織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皆為行政法規或規章?,F有的公益法律法規位階低,地方性法規難以突破全國性法規的限制,約束力不強,構不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從而難以發揮保障和促進公益創新的作用。
基于這種情況,從社會影響政府政策的角度,公益創新要想成為政策創新更強大的動力,需要在兩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公益創新主體的自覺性尚需提升。即政策創新需要有特定的群體能夠看到問題,分析問題,并動員和發酵意見,影響到政策的持續轉變。這個群體既包括政府官員,也包括媒體,公益團體和學者,他們需要形成一個政策創新共同體。另一方面議題的發現和推動需要更成熟規范的路徑和更強大的民間組織。議題本身一直在影響政策的過程。社會問題是如何開始被意識到的,并且關注形成問題的條件,是社會力量影響政策創新的基本背景。而具有議題發現和引領能力的民間公益力量本身必須發展良好,否則其通過公益創新推動政策創新的能力根本就不可能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