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必須在經濟上充分關心農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切實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同時還強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這就為擴展農民權利打開了嶄新的時代閘門。從此,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筆者認為,農村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不斷革除束縛農民自由而全面發展的觀念障礙與體制弊端、持續擴展農民權利的過程。可以說,40多年來農村改革取得的所有成就,都得益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了農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而改革進程中存在與出現的所有問題,都與限制和損害農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密不可分。
為什么農村改革40多年了,而農村問題還有這么多?有的人面對這種現實困惑,開始質疑當初啟動的市場化改革,要求回到改革以前的狀態中去。其實,當前存在和出現的“三農”問題,與改革以前的“三農”問題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當前的“三農”問題,并不錯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各種賦權,而在于國家對農民的既有賦權已嚴重滯后于市場化改革導致社會結構重大轉型的現實需要。換言之,市場化改革的迅猛發展與公民權利供給的嚴重滯后,才是整個社會問題和矛盾的根本所在。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視角來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應當只局限于經濟領域的“三去一降一補”,而應當把大力加強基本權利供給作為重中之重。
新時期解決“三農”問題,必須把加強對農民的權利供給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內容,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
針對傳統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實問題,必須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其核心是加強對農民的財產權利供給。
針對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及城市內部二元結構的嚴重弊端,必須全面推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賦予和保障農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特別是要賦予農民與市民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其實質是加強對農民以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以及其他平等權利的供給。
針對傳統的控制性和維穩型社會管理,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和貫徹落實“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的根本要求,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尊重農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護的法治化,其根本是加強對農民自愿組織權、自由選擇權、社區自治權、公共參與權等權利的供給。
以擴展農民權利為主線全面深化農村改革,需要不斷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要以維護和發展農民的產權、人權、治權這“三權”為核心,加強法治、德治、自治這“三治”建設,最終從根本上破解農業、農村、農民這個“三農”問題。
(作者系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