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域劃分的簡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一般說來,行政區劃是以在不同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家機構能順利實現各種職能而建立的不同級別政權機構作為標志。行政區劃的層級與一個國家的中央地方關系模式、國土面積大小、政府與公眾的關系狀況等因素有關。
中國行政區劃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
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
中國行政區劃數量
省級行政區共34個,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共333個,包括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縣級行政區共2843個,包括977個市轄區、394個縣級市、1301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截止到2021年4月,已公布的數量)
鄉級行政區共38741個,包括8773個街道、21157個鎮、7693個鄉、962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截止到2020年12月,民政部民政事業統計2020年4季度報表)
中國行政區劃的分區
1、按地理劃分:七大地理區
華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華東地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臺灣省;
華中地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華南地區: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西南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
西北地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按經濟劃分:四大經濟區
東北地區(3個):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東部地區(11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臺灣省;
中部地區(6個):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
西部地區(12個):內蒙古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貴州省、重慶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區。
劃分原則
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
1、政治原則。行政區劃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的鞏固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關系到國家能否有力地統率和指導地方,關系到地方政權能否在本行政區內行使其職權。在一級行政區的劃分上,大多把人與地兩要素綜合起來考慮,科學地劃定各級政權的管轄范圍。
2、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在行政區劃上,經濟原則的體現,首先是經濟中心,其次是經濟核心區,第三是其輻射范圍。例如,我國各省區都有一個經濟中心省會所在地,大多是省內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經濟力量最強,發展也最快,工、農、商通過交通運輸與通訊渠道組成一個經濟網絡。省會的周圍地區往往在經濟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經濟核心區,通過交通上的樞紐地位,其輻射作用影響到全省范圍。
3、民族原則。在多民族的國家中,為了照顧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據民族的分布范圍、人口數量而劃出不同等級的行政區,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劃分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
4、歷史原則。歷史悠久的國家,行政區劃具有繼承性,例如,我國現行的一級行政區──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幾百年來傳統區劃,在此基礎上不斷調整。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也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行政區劃大都有個歷史演變過程,盡管隨著新的情況變化需不斷作出調整,但是,歷史因素是調整時必須認真予以考慮的。
5、自然原則。自然條件、自然資源是行政區劃應注意的因素之一。許多山地是明顯的自然地理分界,往往被選用作為行政區劃的界線。例如東西走向的南嶺,嶺南嶺北在氣候、自然景觀、水系分布有明顯差異,而且語言、民俗等也有差異,所以一直作為廣東與湖南、江西的行政區劃界線。有些河流有時也以其明顯標志而成為行政區劃的界線,例如山西、陜西兩省以黃河分界;山西與河南之間,河南與山東之間也以部分黃河河段為界。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相關文件
2018年10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是為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經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193次常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