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縣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市轄區、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相同,屬縣級行政區,隸屬于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或由省、自治區直接管轄。
隨著1983年“撤縣設市”的序幕拉開,大多數縣級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縣級市被作為行政區劃術語被正式確立下來。
數量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9》,截止2018年底,中國共有縣級區劃數2851個(其中市轄區970個、縣級市375個、縣1335個、自治縣117個)、鄉鎮級區劃數39945個(其中鎮21297個、鄉10253個、街道8393個)。
設立標準
1、1986年文件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國發[1986]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試行。各地要認真總結設市和市領導縣工作的經驗,搞好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按條件辦理。應成熟一個搞一個,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中小城市,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附: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1986年2月3日)
國務院:
近年來,由于城鄉經濟的蓬勃發展,城鎮的產業結構和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已不適應城鄉變化了的新情況。為了適應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貫徹“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方針,我部會同國家體改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并多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建議對1983年提出、內部掌握執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作如下調整:
一、非農業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6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2億元以上,已成為該地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置市的建制。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邊境口岸,雖然非農業人口不足6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2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市的建制。
二、總人口50萬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10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過40%、年國民生產總值3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設市撤縣后,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總人口50萬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一般在12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4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雖然不足10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3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撤縣。
三、市區非農業人口25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0億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設區的市),已成為該地區政治、經濟和科學、文化中心,并對周圍各縣有較強的輻射力和吸引力,可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一個市領導多少縣,要從實際出發,主要應根據城鄉之間的經濟聯系狀況,以及城市經濟實力大小決定。
四、有關設市的審批手續,仍按《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辦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民政部
1986年2月3日
2、1993年文件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報告》的通知(國發[1993]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試行。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適當調整設市標準,對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總結設市工作的經驗,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搞好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中小城市。已經設市和擬設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視農村工作,十分重視農業生產,以使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新的設市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
1993年5月17日
附件:
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
(1993年2月8日)
國務院:
現行設市標準,是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試行的。從試行的情況看,現行設市標準貫徹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確的。執行這一標準,使設市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適應了近年來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六年多來,我部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城市發展的基本方針,按照現行設市標準,積極而穩妥地新設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這些地方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進程,推動了我國城市總體布局逐步趨于合理。但是,在實施過中,現行設市標準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標統計難度較大,且難以核實;一些設市時需要考察的重要條件在現行標準中尚未體現;有些指標還不盡科學合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標準中反映不充分;沒有規定設置地級市的標準等。為了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設市標準,我部從1989年開始,即著手設市標準的調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礎上,又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關科研單位的意見。“八五”計劃公布后,又按“八五”計劃中關于“城市發展要堅持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有計劃地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并使之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精神,作了相應的修改。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建議對1986年國務院批準試行的設市標準作以下調整:
一、設立縣級市的標準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于12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億元(經濟指標均以1990年不變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于10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總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鋪裝率不低于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7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于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總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鋪裝率不低于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設市撤縣: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6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于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于4000萬元,并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來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鋪裝率不低于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4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于25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1億元,上解支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于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4萬。
(五)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于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于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產值高于90%。
(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設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后,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設立地級市的標準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設立縣級市及地級市標準中的財政收入指標,將根據全國零售物價指數上漲情況,由民政部報經國務院批準適時調整。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民政部
1993年2月8日
概念區分
縣級市和縣有什么區別?
1、隸屬層次不同:縣級市是市的一種,雖然行政地位與縣相同,都屬縣級行政區,但縣政府由地級市政府直管,而縣級市一般由省政府直管,地級市政府代管。由于隸屬層次不一樣,縣級市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比縣政府更大。
2、主官稱謂不同:縣級市和縣的行政主官稱謂不同,前者行政主官稱為市長,后者稱為縣長。
3、城市化程度不同;縣級市城市化進程比縣快,非農業人口占比更高,但次于市轄區,主要反應在城市規模、經濟繁榮度、吸引力、公共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