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治州,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級市、地區、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由省、自治區管轄,是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設立的地級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較高的自我管理權力,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自治州州長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州長由自治主體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州下轄縣、自治縣和縣級市。
數量
目前,我國共有30個自治州。
分別是: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慶藏族自治州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關于民族區域自治
我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法的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我國目前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7個自治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機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根據憲法,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人民政府的其它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也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區總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構成應當與本民族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應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