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地區,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級市、自治州、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由省、自治區管轄。地區的管理機構為地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數量
1949年,地級市的數目為54個,地區的數目為170個;1982年,地級市的數目為112個,地區的數目為170個,在此期間,地區的數目均多于地級市,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中國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至此,大部分地區被撤銷。
目前,我國地區數量僅剩7個,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現存的地區只存在于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別是: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
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
地區→地級市演變過程
撤銷地區建制,改為地級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并和撤地設市,為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改革”主要內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區為我國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形式。1982年我國地區數170個,現僅存地區7個。
地市合并,撤銷地區,將其所轄區域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也存在撤銷地區后劃歸原有的兩個或多個地級市管轄的情況。
撤地設市,撤銷地區,設立地級市,多數情況該地級市繼承原地區的行政區域,這種情況通俗來說就是將地區直接改制為地級市。也存在撤銷地區后分設兩個或多個地級市的情況。
也存在兩種演變方式同時存在的。如撤銷地區后部分區域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部分區域設立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