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區域。其行政地位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數量
我國目前有2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制度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1982年修改憲法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考慮到解決香港、澳門和臺灣問題的方式,決定以“一國兩制”為基本方針,為日后實現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統一作出憲法方面的準備。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憲法上的體現。所謂“一國兩制”又稱“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同志解決祖國統一問題的重要思想,是指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域內,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耙粐鴥芍啤钡姆结槍硗瑯舆m用于臺灣。實行“一國兩制”的重要途徑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設立特別行政區,用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內的各項制度。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涉及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涉及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涉及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與特別行政區社會性質的關系,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等問題,是國家十分重大的立法事項,必須由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予以規定。當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必須從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分別于1990年、1993年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一系列事項作出規定,是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制度特點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特點是:
第一,特別行政區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第三,特別行政區可以保留現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政府已于1997年、1999年先后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并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