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9年中國中小城市高質量發展指數研究,截至2018年底,中國大陸共有中小城市(廣義范圍,包括含鄉鎮的市轄區)2809個,中小城市直接影響和輻射的區域,行政區面積達934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97.3%;總人口達11.81億,占全國總人口的84.66%;經濟總量達76.43萬億元,占全國經濟總量的84.89%。
標準沿革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于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牧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牧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牧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牧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但是這部規劃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廢止,而同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沒有設定城市規模的條文。
2014年,國務院根據我國城鎮化發展現狀印發《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明確提出城市劃分標準,即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小城市、Ⅰ型小城市、Ⅱ型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型大城市、Ⅱ型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 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