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消息,農業農村部對臺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17日應詢表示,臺胞臺企作為經營主體,其土地經營權和其他主體一樣,一直受到保護。新修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強調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這里的經營主體自然包括臺胞臺企。
17日出臺的“農林22條措施”第1條提出,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當日國臺辦例行發布會上,蔣建平應詢解讀時作上述表示。
蔣建平說,為引導規范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2014年以來,大陸先后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8年又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內涵,并就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各項權利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