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圍繞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進一步強化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原文詳見城市化網報道:
http://www.ciudsrc.com/new_xinwen/yaowen/2021-02-04/156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