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的破產制度,這意味著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對于“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家而言,也缺少債務豁免和重新創業的機會。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據悉,《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在形成個人破產制度過程中,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設立、豁免財產、免責考察期等的規定很重要。《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對于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工作指引》明確,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者政府部門的公職管理人,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